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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赠与引出纠纷,房屋赠与未办转移登记不生效

此文章帮助了438人  作者:北京遗产继承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介绍:房产赠与引纠纷

原告刘甲与被告刘乙是兄弟,王某是两人的母亲。1982年12月,原、被告及王某到市公证处办理了赠与公证手续,王某自愿将位于城南的二楼全层房产赠给原、被告二人共有。1990年2月21日,被告将人民币2.5万元由王某转交给原告,原告于同年3月30日写《收据》一份,写明人民币2.5万元,作为房屋转让费的款项,今后位于城南的二楼房屋产权归被告所有。

1990年12月6日,被告与王某到所在区公证处办理了赠与公证,王某自愿将该房屋产权无偿赠与给被告,双方在公证处的询问笔录签字认可赠与及接受赠与,笔录中均未提及该房产的第一次赠与公证。原告于1995年11月知道被告与王某重新办理了赠与公证后,认为该份赠与是在未撤消第一份赠与的情形下作出的,应属无效,被告长期占用其一半房屋,应属侵权,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归还一半房屋,并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赠与未生效

区人民法院认定两次赠与均未签订赠与合同,亦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产权仍为王某所有。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人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解析:房屋赠与未办转移登记不生效

区人民法院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都是正确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房地产赠与合同的生效时间为产权转移登记时间。房地产赠与,赠与人与受赠人应当订立房地产赠与合同,并到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换领新的房屋产权证书。本案中王某及刘甲、刘乙于1982年12月在公证处办理赠与公证手续,王某、刘乙又于1990年12月6日到所在区公证处办理了赠与公证,但两次公证均未签订赠与合同,亦未到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所以上述两次赠与均未生效。产权仍为王某所有。

北京遗产继承律师温馨提示:

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但现实中经常忽略丧偶儿媳或女婿对对方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作为第一顺位的继承人的情况。此情形下,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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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的分配首先要确定遗产的范围,遗产是公民死亡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切不可把不属于死者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当成遗产,在实际生活中往往死者生前的个人合法财产是同夫妻共有财产或其他家庭成员共有财产在一起的,所以一定要先把遗产从共有财产中分割出来,然后再进行遗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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