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保证录音遗嘱的效力
《继承法》第17条第4款规定:“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根据此条规定,遗嘱人以录音形式立遗嘱时,须邀请两个符合遗嘱见证人条件的人在场为自己立遗嘱的行为作证。所谓“在场见证”,是指见证人要亲自参加遗嘱人制作录音遗嘱的全过程,并在录音遗嘱中由见证人亲口录下自己的姓名、见证的时间和地点。
在司法审判实践中,那些由继承人或其他人主持公开或秘密录下的被继承人生前对遗产进行处分的任何口头表示,都不是合法有效的。至于那些伪造录音遗嘱的继承人,按法律规定应取消其继承权。
二、如何保证口头遗嘱的效力
有效的口头遗嘱应当具备以下四个法定条件且缺一不可,即:遗嘱人必须是处在情况危急时刻;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要以口述形式表示其处理遗产的真实意思。法律规定的口头遗嘱只能是在危急情况下的应急措施,不是任何场合所立口头遗嘱都有效。危急情况是指遗嘱人有生命危险,来不及或不宜用其他形式立遗嘱的情况。
口头遗嘱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对于见证人的主体资格问题,我国继承法对此作了排除性限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