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嫁的女儿能继承遗产吗
我国《继承法》第9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第10条还规定: “遗产按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由上可知,国家法律对子女的继承权是作了同等规定的,并没有以性别不同而加以区别对待,因此女儿与儿子的权利是一样的,出嫁女与己结婚的兄弟一样,享有对父母遗产的继承权,不应受到歧视,更不能剥夺其继承权。
如果兄弟阻止已出嫁的姐妹继承父母遗产,提出的理由是姐妹对父母没有尽赡养义务,则要根据具体情况做具体分析。《继承法》第13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根据上述遗产分配的原则,如属父母本身不需要子女赡养,或是女儿生活困难无力赡养父母,是不能以此为由剥夺其继承权的。
按照《继承法》第13条第3款的规定,只是在份额上可以少给。兄弟长期与父母生活在一起,对父母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但如果在父母需要赡养,而出嫁女有能力而未赡养的,也可以不分给其遗产。
二、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有哪些
1、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亦属“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继兄弟姐妹之间相互继承了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
2、祖父母、外祖父母。被继承人死亡的,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可作为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参与继承。需要注意的是,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时:
(1)孙子女、外孙子女不属于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由其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参与继承;
(2)其父母先于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也不是“第二顺序继承人”,而是以“代位继承人”的身份参与继承,其在法律上的地位相当于第一顺序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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