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如今,人们立遗嘱的意识越来越强,而代书遗嘱是遗嘱中的一种常见形式。由于并非立遗嘱者本人书写,又未经过公证,因此这种遗嘱形式在实践中产生的争议纠纷比较多,对其效力的认定也存在一些争议。 那么,究竟应按照什么程序来订立代书遗嘱,才能使其发挥实际效力而不引起争议呢?代书遗嘱的格式内容都有哪些?下文将对这些问题一一进行介绍,希望能给您带来帮助。如果您对于代书遗嘱的书写还是有疑问,不妨咨询相关的遗产继承专家律师,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一、订立代书遗嘱的程序
《继承法》第17条第3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这是对代书遗嘱的概括规定,其订立的具体程序如下:
1、遗嘱人欲立遗嘱时,首先应邀请两名以上见证人到场,并请其中一人做代书人。
2、由立遗嘱人日达,代书人作记录。
3、代书完毕,代书人必须向遗嘱人和其他见证人宣读记录即遗嘱全文,或者传阅;并经遗嘱人审阅全文后,至遗嘱人完全同意和认可为止。之后,代书人应注明订立遗嘱的年、月、日和地点,并记明代书人姓名。
4、最后,由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签名。如遗嘱人不会写字,应以按手印代替,由代书人在其手印前写明遗嘱的姓名。
代书遗嘱必须具备两个以上见证人,年月日及代书人、遗嘱人、其他见证人的签名等要件,缺一不可。
二、代书遗嘱的格式内容有哪些
代书遗嘱格式必须写清楚以下内容:
(1)指明接受主体。明确指明谁是遗嘱继承人,如果是遗赠必须写清楚谁是遗赠的接受者。
(2)指明分配方法及数额。遗嘱中必须写清楚遗产的分配方式或者写清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具体项目或数额。
(3)指明要求。对某些遗产遗嘱人可以指明其特殊要求,如遗产作什么用,接受遗产的同时应履行什么条件等。
(4)遗嘱还必须由遗嘱人签名、盖章,注明立遗嘱时的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