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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口头遗嘱有哪些要求,遗嘱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此文章帮助了244人  作者:北京遗产继承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订立口头遗嘱有哪些要求

(一)设立口头遗嘱时,必须至少要有两个见证人在场见证。

(二)只有在不能以其他方式订立遗嘱的危急情况下才能订立口头遗嘱;危险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等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其中,下列人员不能作为见证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可见,法律对口头遗嘱的要求是非常高的。

二、遗嘱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按照继承法第19条,第22条以及民法通则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遗嘱具备下列实质要件的,才能有效。

1.立遗嘱人必须具有遗嘱能力。

立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才能够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思,即具有遗嘱能力。继承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2.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指遗嘱内容必须与遗嘱人关于处分其遗产的内在真实意志相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遗嘱和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3.遗嘱内容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和公共利益。

我国的遗嘱继承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否则,遗嘱无效。

4.遗嘱只能处分遗嘱人的个人合法财产。

遗嘱是遗嘱人指定他人承受其个人财产的法律行为,对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人无权处分。因此,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的,遗嘱的这部分无效。如果丈夫以遗嘱处分了夫妻共有的财产,就侵犯了妻子的个人财产所有权。

5.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北京遗产继承律师温馨提示:

立遗嘱时不需要孩子们到场,事先也不必非通知他们不可。但继承时,应当让所有继承人到场。当然,如果此时有些继承人因为各种因素所限制不能亲自到场,也可委托他人。他们需出具委托书,委托某人代自己办理继承事宜。当然,这种委托书最好经过公证,因为公证后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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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遗产继承律师温馨提示:
遗产的分配首先要确定遗产的范围,遗产是公民死亡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切不可把不属于死者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当成遗产,在实际生活中往往死者生前的个人合法财产是同夫妻共有财产或其他家庭成员共有财产在一起的,所以一定要先把遗产从共有财产中分割出来,然后再进行遗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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