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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有哪些形式,老人立遗嘱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此文章帮助了156人  作者:北京遗产继承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遗嘱有哪些形式

根据中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遗嘱的形式有如下五种:

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办理遗嘱公证需要立遗嘱人亲自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申请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理。如果遗嘱人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遗嘱公证时,可要求公证机关派公证员前往遗嘱人所在地办理。值得注意的是,立遗嘱人如果要变更或撤销原公证遗嘱,也必须由原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全文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制作的年、月、日。自书遗嘱不需要见证人在场见证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是指因遗嘱人不能书写而委托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中国《继承法》第17条第3项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录音遗嘱

录音遗嘱是指遗嘱人用录音的形式制作的自己口述的遗嘱。为防止录音遗嘱被人篡改或录制假遗嘱弊端的发生,《继承法》第17条第4项明确规定:以录音形式设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的方法可以采取书面或录音的形式,录音遗嘱制作完毕后,应当场将录音遗嘱封存,并由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口头遗嘱

中国《继承法》第17条第5项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由于口头遗嘱有易于被篡改和伪造,以及在遗嘱人死后无法查证的缺点,所以《继承法》对口头遗嘱作了以上限制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7条还规定了公证、自书、代书3种形式;并规定,在生命垂危或者其他紧急情况下,可以口授遗嘱。口授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并作证。危机解除后,口头遗嘱无效。

二、老人立遗嘱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1、必留下份制度

首先让我们来看看必留份制度。公民可以通过设立遗嘱将自己的遗产分配给任何人。但考虑到,如果公民将自己所有遗产毫无保留的给予他人,而置自己的配偶、子女等近亲属之权益不顾,同样有悖伦理道德。我国继承法特规定了“必留份制度”。根据继承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嘱人未保留上述继承人的遗产份额的,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剩余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根据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2、对共同遗嘱的限制

接下来是关于共同遗嘱的问题。许多老年夫妇希望通过订立共同遗嘱解决子女继承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但共同遗嘱的订立在我国是受到限制的。

共同遗嘱包括三类。第一类,单纯共同遗嘱,即数个遗嘱的内同完全独立,仅是记载于一个遗嘱载体之上。第二类,相互共同遗嘱,立遗嘱人互为遗赠或相互指定对方为自己继承人的遗嘱。第三类,牵连共同遗嘱,相互以对方遗嘱为条件的遗嘱。

上述三类,除第一类实际为数个独立遗嘱外,其余两者根据我国法律是被限制使用的。如根据《遗嘱公证细则》第15条规定,“两个以上的遗嘱人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公证处应当引导他们分别设立遗嘱”;“遗嘱人坚持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公证处应当明确遗嘱变更、撤销及生效的条件。”

之所以限制共同遗嘱的使用,概因共同遗嘱之存在,使得遗嘱效力难以确定。为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建议各位老年朋友尽量不使用共同遗嘱。

北京遗产继承律师温馨提示:

立遗嘱时不需要孩子们到场,事先也不必非通知他们不可。但继承时,应当让所有继承人到场。当然,如果此时有些继承人因为各种因素所限制不能亲自到场,也可委托他人。他们需出具委托书,委托某人代自己办理继承事宜。当然,这种委托书最好经过公证,因为公证后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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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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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遗产继承律师温馨提示:
遗产的分配首先要确定遗产的范围,遗产是公民死亡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切不可把不属于死者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当成遗产,在实际生活中往往死者生前的个人合法财产是同夫妻共有财产或其他家庭成员共有财产在一起的,所以一定要先把遗产从共有财产中分割出来,然后再进行遗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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