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证遗嘱的有效条件
公证遗嘱是所有的遗嘱形式中最具有效力的一种,《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正因为公证的法律效力最为明显,因此对于公证遗嘱本身的要求也是严格的。
(一)公证遗嘱必须严格按法定程序办理:1、申请。申请人须填写公证申请书,并出具身份证明、财产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2、审查。主要审查遗嘱人是否有完全的行为能力,遗嘱的内容是否合法,遗嘱人对遗嘱处分的财产是否享有处分权, 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等。3、予以公证。
(二)公证必须到的公证机关办理,一切单位领导、组织、街道、政府机关等证明都不能称公证。
(三)公证必须由遗嘱人亲自办理。由于立遗嘱是与人身关系密切相关的民事法律行为,就象结婚、离婚、收养等一样,是不能由亲属朋友或律师等代理办理的。如果遗嘱人确有病而无法出门或出门有困难的, 可由他人代理去请公证员到遗嘱人的住所当面办理公证手续。
(四)遗嘱的审查必须严格根据法律而办理。
二、公证遗嘱的效力如何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可见,公证遗嘱因为由国家公证机关依法进行了公证,其效力明显高于自书、代书、录音及口头遗嘱,公民不得以自书、代书、录音及口头遗嘱的形式撤销、变更已经公证的遗嘱。
其次,公证机关代表国家行使证明权,其所办理的遗嘱公证,具有真实、可靠、方式严格、证明力强的特点,可以有效杜绝继承人、代书人、见证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遗嘱内容进行伪造和篡改,具有无可争执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靠的证据性。
再次,办理公证遗嘱过程中,公证员既是公证人,又是现场见证人,还可以是立遗嘱人的代书人和遗嘱的保管人,可以确保遗嘱机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