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继承权的丧失呢?继承权丧失是指本来具有继承资格的人因犯有某些严重违反人伦道德的罪行,或有严重的不道德行为,而丧失作为继承人的资格,不再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也就是说一旦继承人具有丧失继承权事由的行为,就可能丧失继承权。那么丧失继承权由谁定呢?下面就让我们带着这些问题阅读下文。
一、什么是继承权的丧失
继承权的丧失,又称为继承权的剥夺,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继承权是公民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非有法定的事由,非经法定的程序,任何人不得非法剥夺。只有在发生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犯有某种犯罪行为,或者其他严重违法或不道德行为的法定事由时,继承人的继承权才能被依法剥夺。
二、丧失继承权的事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七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同时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如果有抚养义务的继承人对没有经济来源、丧失劳动力、不能独立生活、生病的被继承人不履行抚养义务,就构成遗弃,将丧失继承权,情结严重的还将构成遗弃罪。
三、丧失继承权由谁定
继承人有如下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应该依法剥夺其继承权:
1、继承人为谋夺被继承人的财产,因而对被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的生命进行危害而构成犯罪的。种犯罪可能是既遂的,也可能是未遂的。不论是既遂的还是未遂的,应该剥夺其继承权。
2、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有严重虐待行为的。虐待行为是指继承人给予被继承人苛刻的待遇,如打骂、冻饿、人身侮辱、有病不治疗、强迫从事超体力的劳动等,给被继承人以肉体上和精神上造成极大痛苦。
3、继承人对被继承有遗弃行为的。遗弃行为主要是指继承人对老弱病残和其他不能独立生活的被继承人,本来负有赡养、扶助、抚养义务,而本人又有履行义务的能力,但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
4、继承人以胁迫或欺诈的方法迫使或阻碍被继承人订立、变更和撤消遗嘱,或者销毁、伪造、篡改被继承人所订遗嘱的。
四、父母能否立遗嘱剥夺子女继承权
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公民不仅可以通过设定遗嘱的方式改变继承人的范围、顺序和继承份额,而且还可以取消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把财产遗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但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对于未成年的法定继承人,法律是禁止以遗嘱方式剥夺其继承权的;法律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由此可见,公民立遗嘱时不能剥夺法定继承人中无独立生活能力的未成人的继承权。否则,该遗嘱无效。被遗嘱剥夺继承权的无独立生活能力和缺乏劳动能力的未成年法定继承人可依法律规定继承其应继承的份额。
五、是否可以立遗嘱剥夺未成年子女的继承权
是否可以立遗嘱剥夺未成年子女的继承权。对此,有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子女为父母所留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遗产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继承权。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愿,按照遗嘱来处置遗产。任何公民对其所拥有的财产都具有享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是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
第三种意见认为,《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应按照遗嘱办理。”但《继承法》又同时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综上所述,被继承人立遗嘱时,不应当剥夺未成年人的合法继承权。这不仅是法律制度规定的,也是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的,更是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需要。
以上就是“父母剥夺子女继承权,是否可以剥夺未成年子女的继承权”等问题的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从上文可以知道,丧失继承权必须要有法定事由,剥夺子女继承权也有着严格的法律限制,如果您有这方面的困惑,建议咨询专业的遗产继承律师,律师们实践经验丰富,一定会帮助您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