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遗产不能继承
1、与被继承人的人身密不可分的人身权。
自然人的人身权与自然人的人身不可分离,不得转让,只能为特定的自然人享有。因此,自然人的人身权,不论是人格权,还是身份权,都不得作为遗产。自然人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虽可为遗产,但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利不得作为遗产。
2、与自然人的人身有关的和专属性的债权、债务。
与被继承人人身有关的和专属性的债权、债务,具有不可转让性,因此,也不能作为遗产。例如,因劳动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租赁合同的承租权、加工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的债务、指定了受益人的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权等等,都不能作为遗产。被继承人死亡后,其亲属应得的抚恤金,也不属于遗产。
3、国有资源使用权。按照法律规定,自然人可以依法取得和享有国有资源的使用权。
如采矿权、狩猎权、渔业权、养殖权等。这些权利虽从性质上说是用益物权,但因其取得须经特别的程序,权利人不仅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同时也有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的义务。国有资源使用权是由特定人享有的,不得随意转让,因而也不得作为遗产。享有国有资源使用权的自然人死亡后,继承人要从事被继承人原来从事的事业,须取得国有资源使用权的,应当重新自行申请并经主管部门核准,而不能基于继承权而当然取得。
4、承包经营权。
我国继承法第4条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可以按照承包合同办理。在这里,被继承人在承包经营中投入的财产,应得的个人收益属于遗产,应按继承法的规定由继承人继承。而被继承人生前享有的承包经营权,不是遗产。如果法律允许继承人继承承包,可以按照承包合同规定由继承人承包。
二、遗产不宜分割怎么办
《继承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共有等方法处理。”
“不宜分割的遗产”,不是绝对不能分割,而是指如对遗产标的物本身进行实物分割,可能会改变其性质或损害其实际效用的遗产。对于此种遗产,应当本着“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的原则,按照遗产标的物的种类、性能、经济用途以及继承人的需求等,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共有等方法处理。
虽然遗产继承是一项民事法律行为,很多事项当事人都可以协商解决。但是民事行为的不具强制性也造成了遗产继承非常容易产生纠纷,在确定遗产继承范围、分割遗产时也有如此。如果您想要尽快解决这些纠纷,您可以咨询专业遗产继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