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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行使财产继承权,胎儿能不能行使继承权

此文章帮助了263人  作者:北京遗产继承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如何行使财产继承权

财产继承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生前立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公民都享有财产继承权,但是行使这种权利时,要受法律规定的限制。

(1)继承行为能力

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不同。继承行为能力指公民可以独立行使继承权的能力或资格。有继承权利能力并不一定具有继承行为能力。这是因为具有继承行为能力意味着公民能够使自己的继承行为发生法律效力并对其后果承担责任。所以,继承行为能力是国家赋予公民独立行使继承权的资格。

(2)继承权的行使与代理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视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以依法独立行使继承权。他们可以独立决定接受还是放弃继承 , 有权参与遗产的分配和处理,在自己的继承权遭受侵害时可以独立提起诉讼。

我国《继承法》第6条规定:“ 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由其监护人担任。监护人应依法确定。

法定代理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使继承权,应当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和受遗赠权。这里之所谓一般不能,是说不完全排除在特殊情况下,比如遗产中的债务超出其实际所值时,代理被代理人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法定代理人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否则其代理行为无效;滥用代理权,已经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和第三人串通的 ,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限制行为能力人自己行使继承权,须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否则相关的意思表示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胎儿能不能行使继承权

胎儿(遗腹子)没有继承权,但是,有继承利益。即遗腹子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他的妻子正怀孕的尚未出生的子女。我国《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死体,保留的份额应按法定继承程序办理。这一规定说明,胎儿是有继承利益的。多年的审判实践也证明,赋予胎儿继承利益,对于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生活能力的人是十分必要的。

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胎儿未出生,所以没有继承权,但是法律为什么赋予其继承利益呢?这是因为胎儿是一个特殊的未来的继承权利主体,他在被继承人死亡前已存在于母体中了。从继承开始以后到分割遗产时,胎儿虽然没有出生,成为现实的权利继承主体。因此,为保护胎儿的合法权益,法律为他虚设了主体位置,保留他应继承的份额,是符合我国养老育幼的优良传统的。

但是,继承法赋予的胎儿继承利益是有附加条件的。在分割遗产时,为胎儿保留遗产份额,也就是把胎儿拟制为享有特留份额的权利人。保留的应继份额的数额,通常应理解为以能够满足该胎儿出生以后,至独立生活时为止的生活必需为原则,同时也要考虑到被继承人遗产的数额,其他继承人的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等情况。

在分割遗产时,应当为胎儿保留应继承份额,是继承人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如果继承人在分割遗产时没有为胎儿保留应继份额,或者为胎儿保留的遗产数额过少,则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数额中,按比例扣回适当的遗产数额,必要时可以由胎儿的监护人诉诸法律,以切实保护胎儿的合法权益。

以上就是如何行使财产继承权,胎儿能不能行使继承权的全部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生活中,被继承人去世后,遗产的相关利益人侵害胎儿继承利益的情况非常多。如果您的孩子还没有出生,还是其他人剥夺了您孩子的遗产利益,您可以向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咨询如何维护胎儿的权益。

北京遗产继承律师温馨提示:

不满6周岁的儿童、精神病患者,为无行为能力人,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已满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法定代理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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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遗产继承律师温馨提示:
遗产的分配首先要确定遗产的范围,遗产是公民死亡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切不可把不属于死者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当成遗产,在实际生活中往往死者生前的个人合法财产是同夫妻共有财产或其他家庭成员共有财产在一起的,所以一定要先把遗产从共有财产中分割出来,然后再进行遗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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