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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的种类有哪些,如何变更与撤销遗嘱?

此文章帮助了163人  作者:北京遗产继承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遗嘱的种类有哪些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将遗嘱分为以下五种形式:

1、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2、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3、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4、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5、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二、如何变更与撤销遗嘱

1、遗嘱的变更是指遗嘱人依法改变原先所立的遗嘱的部分内容。遗嘱的变更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改变。

(2)数额或项目的变更。遗嘱的撤销是指遗嘱人取消原先所立遗嘱的全部内容。 遗嘱的变更和撤销,必须由遗嘱人按照法定的形式和程序亲自为之,不允许委托他人代理。

2、遗嘱变更、撤销遗嘱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且内容相抵触的,推定变更、撤销遗嘱。现行继承法第20条第2款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2)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内容相抵触的,推定遗嘱变更、撤销。

(3)遗嘱人故意销毁遗嘱的,推定遗嘱人撤销原遗嘱。

3、《继承法》第20条第1款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具体的变更与撤销有明示与默示两种:

(1)明示方式变更、撤销

立遗嘱人可以通过明确的意思表示将其所立遗嘱撤销和变更,但是撤销和变更公证遗嘱的意思表示必须经公证处重新公证才有效。《继承法》第20条第3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2)默示变更、撤销

①立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的,且内容相互抵触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推定后立遗嘱变更或撤销前立的遗嘱,但公证遗嘱的变更和撤销须以公证遗嘱的方式进行方有效。

②立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移转、部分移转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综上,是关于“遗嘱的种类有哪些”以及“如何变更与撤销遗嘱”的有关内容,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通过上文的介绍,您可以知道,立遗嘱并不一定要公证,它还有其它的有效形式,如果您不知道选择哪种形式,更有利于您节约成本,达到立遗嘱的目的,那么建议您可以去咨询一下婚姻方面的专家律师,让专业的律师帮助您草拟合法有效的遗嘱,避免出现遗嘱纠纷。

北京遗产继承律师温馨提示:

立遗嘱时不需要孩子们到场,事先也不必非通知他们不可。但继承时,应当让所有继承人到场。当然,如果此时有些继承人因为各种因素所限制不能亲自到场,也可委托他人。他们需出具委托书,委托某人代自己办理继承事宜。当然,这种委托书最好经过公证,因为公证后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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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遗产继承律师温馨提示:
遗产的分配首先要确定遗产的范围,遗产是公民死亡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切不可把不属于死者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当成遗产,在实际生活中往往死者生前的个人合法财产是同夫妻共有财产或其他家庭成员共有财产在一起的,所以一定要先把遗产从共有财产中分割出来,然后再进行遗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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