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取得遗产继承权
1、取得继承权的根据
公民取得继承权必须具备三个方面的根据
(1)法律根据,即法律的规定或者立遗嘱人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的指定;
(2)事实根据,即被继承人死亡和遗产的存在;
(3)身份根据,即与被继承人有法定的亲属关系。其中,身份根据是反映继承权本质的基础性根据。
2、继承能力
继承能力指公民作为继承人取得遗产继承权的权利能力,亦即公民作为继承人取得遗产继承权的资格。
任何生存的公民都有继承权利能力。继承开始时已经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被宣告死亡)的人没有继承能力。如果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如自然灾害、交通事故)死亡,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 , 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二、继承财产应从什么时候开始
一般继承开始的时间就是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的说明:“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继承人所享有的继承权,在继承开始之前,是一种客观意义上的可能性权利,只有继承开始时,继承权才由不确定的状态转化为现实可行的状态,未丧失、放弃或被剥夺继承权的继承人,才有资格实际参加对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
继承开始的时间,也是确定遗产的范围及其数额的时间界限。
继承开始的时间是一个很重要的标志。继承从被继承人(死者)死亡时开始。当然死亡包括三种情况:自然死亡、按法院的有关文书确立的宣告死亡、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时按法律解释推定的死亡。
依照法律的规定,有权参与继承的人,无论是法定继承人还是遗嘱继承人、都必须是继承开始时生存的人(包括胎儿)。除被继承人的子女外,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死亡的。该继承人没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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