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立遗嘱时无见证人
居住在北京的王钢老人去世后,其大女儿持父亲的代书遗嘱,日前将自己的四个弟弟妹妹起诉到法院,要求独自继承王钢的房产。王钢的其他四子女大为吃惊,认为父亲不可能立这样的遗嘱,他们并不认可这份遗嘱的真实性。
原来,王钢老人生有五个子女,五个子女成家后,王钢也因积劳成疾,瘫痪在床,其生活由五个子女轮流照顾。据其他四个子女称,大姐沉迷于炒股,不怎么前来照看父亲,是由他们照看老人到去世的。
代书遗嘱被认定为无效遗嘱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钢大女儿所持的遗嘱并非王钢本人书写,为代书遗嘱,该遗嘱的主文及日期为他人代写,王钢仅在遗嘱下方签名。这份遗嘱并无见证人签名,也没有执笔人签名,王钢大女儿所称的代书人也没有出庭作证,此外又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由此,法院认定该代书遗嘱无效,因此按照法定继承分割了王钢的遗产。
除了遗嘱内容要明确具体合法外,代书遗嘱在形式上更为严格。法律将两位见证人作为代书遗嘱生效的一个重要形式要件,见证人中必须一个人为代书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要在代书遗嘱上签字。如果没有见证人,仅有立遗嘱人的签名,遗嘱很容易伪造,真实性也就无法保证。缺乏见证这一形式要件,代书遗嘱就是无效的。
此案中,王钢的大女儿所持遗嘱就是如此,该遗嘱并非由王老先生亲笔书写,是他人代书的,但遗嘱上又无代书人签字,也没有见证人见证,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成立要件。而且代书遗嘱的内容与老人在世时的赡养情况完全不符,因此应认定该遗嘱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