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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兄妹为争遗产对薄公堂,本案适用继承诉讼时效吗?

此文章帮助了357人  作者:北京遗产继承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回顾:三兄妹为争遗产对薄公堂

周明娥、周学根和周学新系姐弟,1984年三人之父病故,留有浙江省长兴县雉城镇解放东路97-3号房屋一幢,但三人当时并未对该房屋进行遗产分割。1986年周学根搬离该房屋,由于周明娥已外嫁,该房屋自此由周学新居住并管理。1989年,该房屋经过周学新的修缮、翻新,用途由住宅用房转为营业用房,由周学新对外出租并收益。2000年,周学新在未取得兄、姐同意的情况下,向长兴县房地产管理处(下称房管处)申请并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2010年下半年,周明娥、周学根得知该情况后提起诉讼,法院判决撤销了房管处对该房屋的产权登记。2011年10月28日,周明娥、周学根再次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对房屋的共有份额。周学新答辩称,本案应属继承权纠纷,且自继承开始之日起已逾20年,故已超出继承法规定的诉讼时效。

法院判决:周明娥、周学根各享有房屋面积的30%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房屋系遗产,且周明娥、周学根未放弃继承权。因遗产未分割,故已转化为双方共有财产。本案系请求确认物权的归属,故周学新关于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不予采信。但考虑到周学新居住、管理及贡献情况,酌情可多分10%。法院判决:周明娥、周学根各享有房屋面积的30%,周学新享有房屋面积的40%。

律师说法:本案适用继承诉讼时效吗

本案中,诉争房屋为遗产且继承开始后尚未分割,双方当事人均享有继承权且未表示放弃继承,应视为继承完毕,故不属继承权受侵害而是物权纠纷。又因双方系姐弟、具有家庭关系,依法确定该房屋为共同共有。法院综合考虑了双方对该房屋的贡献与收益情况,最终确立了相对合理的物权分配比例。因案件属于共有物的确认诉讼,故不支持基于继承诉讼时效展开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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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但现实中经常忽略丧偶儿媳或女婿对对方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作为第一顺位的继承人的情况。此情形下,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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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的分配首先要确定遗产的范围,遗产是公民死亡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切不可把不属于死者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当成遗产,在实际生活中往往死者生前的个人合法财产是同夫妻共有财产或其他家庭成员共有财产在一起的,所以一定要先把遗产从共有财产中分割出来,然后再进行遗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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