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三兄妹为争遗产对薄公堂
周明娥、周学根和周学新系姐弟,1984年三人之父病故,留有浙江省长兴县雉城镇解放东路97-3号房屋一幢,但三人当时并未对该房屋进行遗产分割。1986年周学根搬离该房屋,由于周明娥已外嫁,该房屋自此由周学新居住并管理。1989年,该房屋经过周学新的修缮、翻新,用途由住宅用房转为营业用房,由周学新对外出租并收益。2000年,周学新在未取得兄、姐同意的情况下,向长兴县房地产管理处(下称房管处)申请并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2010年下半年,周明娥、周学根得知该情况后提起诉讼,法院判决撤销了房管处对该房屋的产权登记。2011年10月28日,周明娥、周学根再次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对房屋的共有份额。周学新答辩称,本案应属继承权纠纷,且自继承开始之日起已逾20年,故已超出继承法规定的诉讼时效。
法院判决:周明娥、周学根各享有房屋面积的30%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房屋系遗产,且周明娥、周学根未放弃继承权。因遗产未分割,故已转化为双方共有财产。本案系请求确认物权的归属,故周学新关于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不予采信。但考虑到周学新居住、管理及贡献情况,酌情可多分10%。法院判决:周明娥、周学根各享有房屋面积的30%,周学新享有房屋面积的40%。
律师说法:本案适用继承诉讼时效吗
本案中,诉争房屋为遗产且继承开始后尚未分割,双方当事人均享有继承权且未表示放弃继承,应视为继承完毕,故不属继承权受侵害而是物权纠纷。又因双方系姐弟、具有家庭关系,依法确定该房屋为共同共有。法院综合考虑了双方对该房屋的贡献与收益情况,最终确立了相对合理的物权分配比例。因案件属于共有物的确认诉讼,故不支持基于继承诉讼时效展开的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