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产保管人的义务有哪些
关于遗产保管人的主要职责,我国继承法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只在《继承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 任何人不得侵吞或争抢。根据该规定,遗产保管人应负有以下义务:
(1)清点遗产,制作遗产清单。
(2)向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公开遗产清单。遗产保管人应当将清理遗产、编制遗产清单的情况向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说明,并向其公开遗产的清单,说明遗产的种类、数量、存放地点等。
(3)妥善保管遗产。遗产保管人对保管的遗产负有与处理自己事务相同的注意义务,即应当像管理自己的财产一样管理遗产。此外,还应当尽量排除防止对遗产的自然侵害和人为侵害。如果因遗产保管人未尽到责任,致使遗产遭受毁损、被盗、散失等,遗产保管人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二、遗产保管人侵吞遗产怎么办
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所谓存有遗产的人,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实际控制遗产的人。存有遗产而且负责保管的人称为遗产保管人。遗产保管人既可以是继承人,也可以是遗嘱执行人,还可以是其他人。
遗产保管人应对遗产妥善保管,非经全体继承人同意,不得使用、处分遗产。保管人不称职的,可经继承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而更换。保管遗产所花的费用,最后从遗产的价值中扣除。保管人侵吞或故意损坏遗产的,继承人、被继承人生前债权人可向法院起诉,要求返回或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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