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什么
法定继承人,是指依照继承法对被继承人遗产享有继承权的人。我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此外,如果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对公婆或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也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法定继承人确定的主要依据,既考虑到了我国现实的家庭关系情况,也考虑到了我国的传统习惯:
1、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既存的婚姻关系。
婚姻关系是家庭关系的基础和核心,配偶之间具有最密切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当一方死亡时,允许生存的另一方作为法定继承人取得其遗产,这必将有利于生存一方的生活,保护其合法权益。
2、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既存的血缘关系。
血缘关系是基于婚姻关系和出生事实而产生的亲属关系,具有较近血缘关系的亲属在生活中大都有相互扶养、扶助的关系,当其中一人死亡时,允许生存的近亲属继承死者的遗产,将有助于巩固和发展家庭关系。
3、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既存的抚育、扶助和赡养关系。
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既存的抚育、扶助和赡养关系,如父母对子女、子女对父母、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等,都是基于家庭成员之间的人身关系而产生的,同时也反映着家庭职能的客观要求。法律上赋予他们对死者遗产的继承权,必将有助于促进家庭成员间的关系,充分发挥家庭的职能。
二、哪些人属于法定继承人
1、配偶
合法婚姻关系中配偶双方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同居关系的双方、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双方互不享有继承权。须注意:①配偶一方在离婚诉讼中死亡的,另一方仍为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②被宣告死亡人(若于判决宣告时并未自然死亡)于判决宣告之后才自然死亡的,若死亡宣告的判决尚未撤销,其原配偶即使尚未再婚,也不享有继承权。
2、父母
父母包括被继承人的生父母、养父母和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须注意:生父母对被他人收养的亲生子女不享有继承权。
3、子女
包括被继承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须注意:①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②养子女不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养子女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可以作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适当分得生父母的遗产。
根据《收养法》第15条规定,收养须办理收养登记,未办理登记的,收养无效。
4、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者丧偶女婿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无论其是否再婚,均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5、名为养孙子女的养子女
名义上为养孙子女,实际上属于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的,该“养孙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6、代位继承人
代位继承人代自己的父母参与继承,当然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7、胎儿
胎儿的父亲死亡,给胎儿保留应继份额的时候,胎儿的地位相当于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不过,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胎儿的应继份由其父亲的继承人继承。
8、兄弟姐妹
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亦属“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只有彼此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才能互为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继兄弟姐妹之间相互继承了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
9、祖父母、外祖父母
被继承人死亡的,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可作为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参与继承。须注意,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时:
(1)孙子女、外孙子女不属于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由其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参与继承;
(2)其父母先于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也不是“第二顺序继承人”,而是以“代位继承人”的身份参与继承,其在法律上的地位相当于第一顺序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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