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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死亡留下遗产,继子女是否享有对继父母的继承权

此文章帮助了227人  作者:北京遗产继承律师  来源:法邦网

父亲死亡留下遗产

李某(女)与刘某(男)1981年结婚,1982年生有一子刘甲,1997年生有一女刘乙,1998年李某与刘某因感情不合导致离婚,约定刘甲、刘乙随李某共同生活,2001年刘甲已工作。2002年李某与周某(男)结婚,刘甲、刘乙随李某和周某共同生活了3年。在一次意外中周某死亡,周某个人留有房子一幢,轿车一辆,银行定期存款20万元,股票资金账户8325元。

继子女是否享有对继父母的继承权

本案中,李某对周某的遗产享有继承权没有争议,继子刘甲、继女刘乙对继父周某的遗产是否享有继承权则存有争议。继子刘甲对继父周某的遗产不享有继承权,而继女刘乙对继父周某的遗产享有继承权。《继承法》第10条规定:与继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对继父母的遗产享有继承权,继父母对与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有继承权。只要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就形成了法律上拟制的直系血亲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产生权利、义务的基础在于他们之间是否形成抚养关系,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考虑:继父母与继子女具有较长时间的共同相处和生活。较长时间一般为3年以上;继父母、继子女之间应具有良好的关系。彼此之间应该和睦相处、关系融洽、没有大的矛盾冲突;有具体的抚育行为。该行为包括提供其必要的生活、教育、医疗等费用,对其生活上关心、情感上照顾、思想上教育等。上述三个条件应同时具备,才能构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

就本案而言,在李某与周某合法婚姻关系成立时,刘甲已成年并有工作,虽然刘甲随周某共同生活了3年,但周某没有对刘甲履行抚养义务,即周某与刘甲之间没有形成事实上的扶养关系,不能适用《婚姻法》上的父母子女关系。根据《继承法》规定,继子刘甲对继父周某的遗产不享有继承权。而刘乙在李某与周某结婚时未成年,其随继父周某共同生活了3年,形成了事实上的扶养关系,具有法律上拟制的直系血亲关系,故继女刘乙对继父周某的遗产享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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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的分配首先要确定遗产的范围,遗产是公民死亡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切不可把不属于死者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当成遗产,在实际生活中往往死者生前的个人合法财产是同夫妻共有财产或其他家庭成员共有财产在一起的,所以一定要先把遗产从共有财产中分割出来,然后再进行遗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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