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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继母要求继承公房承租权,公房承租权不属于遗产

此文章帮助了356人  作者:北京遗产继承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回顾:起诉继母要求继承公房承租权

1980年霍玉海与邢秀珍再婚,再婚时,其子霍文青已经成年,并未与霍玉海、邢秀珍共同生活。霍玉海于1983年承租其所在单位分配其居住的78号房屋。霍玉海于1999年死亡,2000年1月,该房屋承租人变更为邢秀珍。2007年3月,邢秀珍与霍玉海所在单位签订了《出售公有住宅楼房契约》,购买了该房屋产权,后邢秀珍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2008年1月,霍文青起诉到法院称:我与被继承人霍玉海系父子关系,与邢秀珍系继母子关系。2007年3月,邢未经我同意,购买了78号产权,其购买权源于承租权,依法律规定,应纳入遗产范围并由其法定继承人予以继承。要求:1)确认霍文青对被继承人霍玉海的房屋购买权享有继承权;2)霍文青按照法定比例继承涉案房屋的25%。

邢秀珍不同意霍文青的诉请。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霍玉海生前系诉争房屋承租人,其去世时,房屋的购买权并没有产生,且霍文青要求继承购买权也没有法律依据,该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公房承租权不属于遗产

房屋租赁权是指基于租赁合同而享有的使用他人房屋的权利。公房租赁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以家庭为单位,一般不事先约定租赁期限。家庭成员中个别人死亡甚至是户主死亡,不影响房屋的租赁关系。所有同住人都死亡的,收回租赁房屋,该房屋租赁权不能作为死亡公民的个人财产权利,不能列入遗产。

根据公有房房承租人死亡后的处理原则,原承租人的共居人在符合共居2年以上、有同一户籍等条件后,可以继续承租该房屋。

本案中,邢秀珍符合条件,所以出租人与其建立了承租关系,随后又将房屋出售给邢秀珍。

北京遗产继承律师温馨提示:

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但现实中经常忽略丧偶儿媳或女婿对对方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作为第一顺位的继承人的情况。此情形下,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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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遗产继承律师温馨提示:
遗产的分配首先要确定遗产的范围,遗产是公民死亡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切不可把不属于死者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当成遗产,在实际生活中往往死者生前的个人合法财产是同夫妻共有财产或其他家庭成员共有财产在一起的,所以一定要先把遗产从共有财产中分割出来,然后再进行遗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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