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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遗产异父兄妹对簿公堂,处分他人财产的遗嘱无效

此文章帮助了193人  作者:北京遗产继承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为遗产异父兄妹对簿公堂

淑娟和王顺育有一女阿芳,淑娟和马飞育有二子马明和马亮。1993年,王顺根据其所在单位房改房的政策,购买了厦门市中山路某房产41.53%的份额。1998年6月,淑娟去世。8月,王顺又购买了该房屋剩余的58.47%的产权,1999年办理产权登记,产权人登记为王顺。王顺于2006年立下一份遗嘱,载明其名下中山路的房产由女儿阿芳一人继承,别人无权干涉。王顺去世后,阿芳依据该遗嘱,将两位同母异父的哥哥马明和马亮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讼争房产归其一人继承,马明和马亮配合其进行房产过户。马明和马亮应诉后,对遗嘱的真实性提出异议,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淑娟的遗产。

由于讼争房产41.53%的份额系王顺与淑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故淑娟和王顺各占20.77%。在淑娟生前未立遗嘱的情况下,淑娟享有的个人份额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王顺、阿芳、马明和马亮作为淑娟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各继承淑娟四分之一的遗产,即讼争房屋5.19%的产权份额。王顺生前立下遗嘱,由阿芳继承其全部遗产,因王顺遗产的范围为讼争房产84.43%的份额,加上阿芳自母亲淑娟处继承的5.19%的份额,法院最终判决阿芳继承讼争房产89.62%的份额。

处分他人财产的遗嘱无效

遗嘱人通过订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受法律保护。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产的范围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应当先将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嘱不得处分他人的财产,否则将构成无权处分,相应部分在未能得到权利人追认的情况下其效力不能得到确认。

本案中,讼争房产虽登记在王顺的名下,但淑娟依法对该房产享有共有人权利,淑娟生前未立有遗嘱,在她去世后,其享有的共有权利财产依法由第一顺位继承人王顺、阿芳、马明和马亮平均继承,王顺订立遗嘱将全部讼争房产指定给阿芳继承,已经超出了其个人财产的范围,其中涉及阿芳、马明、马亮的产权份额的处理属无权处分,应当认定无效,但遗嘱对王顺享有的产权份额的处理依法仍然是有效的。

北京遗产继承律师温馨提示:

个人普通住房购买满5年免征营业税,继承的房产如何确认“购房时间”。根据相关规定,通过继承、遗嘱、离婚、赡养关系、直系亲属赠与方式取得的住房,购房时间按原来购房的时间确定。通过其他无偿受赠方式取得的住房,购房时间按照新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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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遗产继承律师温馨提示:
遗产的分配首先要确定遗产的范围,遗产是公民死亡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切不可把不属于死者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当成遗产,在实际生活中往往死者生前的个人合法财产是同夫妻共有财产或其他家庭成员共有财产在一起的,所以一定要先把遗产从共有财产中分割出来,然后再进行遗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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