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生子与私生子发生继承纠纷
被继承人周某因患肝癌入住贵港市中医医院治疗,其与妻子李某生育四个子女,与杨某非婚生育儿子周某某。2012年5月30日,医院出具病危通知书,当日杨某的妹妹委托贵港市某法律服务所的法律工作者杨某某作为见证人,并转述了遗嘱内容,法律工作者杨某某根据转述内容拟稿并打印好遗嘱书。在当天下午6时许杨某某请来另一见证人冯某,被继承人周某在两个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阅读遗嘱书并签名捺手印,两个见证人也现场在遗嘱书上签名并盖上见证单位的公章。被继承人周某在2012年6月14日死亡,之后周某的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周某某就遗嘱内容协商继承事宜不成,遂诉至法院。
代书遗嘱的效力如何认定
遗嘱是遗嘱人对自己的财产或其他事项所作的处理,应当由遗嘱人自己完成。但是,遗嘱人不识字或因生病等不能书写,或者不愿意自己书写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写遗嘱。依照《继承法》第17条第3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但在代书遗嘱时必须符合一定条件。
本案中代书遗嘱的内容并非由被继承人周某亲自口授,而是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杨某的妹妹转述给见证人杨某某,并由其事前打印遗嘱书,此遗嘱书制作过程遗嘱人、见证人、代书人并未同时在场,另一见证人冯某未见证遗嘱人亲自表述财产处分意见,造成见证人未起到全程见证的作用,无法确定该代书遗嘱为被继承人周某的真实意思表达。因此,该代书遗嘱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系无效遗嘱,不能产生依遗嘱处分遗产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