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去世多年后主张继承权
韩某父母在1930年购置平房一院,前院6间后院5间,购置后韩某父母与韩某均在此居住。韩某之父于1942年去世,留下韩某与韩某兄二人与母亲共同生活。1943年韩某出嫁到山西,1953年韩某母亲将全部房产过户在韩某兄名下,该房屋一直由韩某兄一家与母亲同住。1970年韩某母亲去世,韩某兄一家仍在该房居住。1994年韩某兄将后院房产出卖,当年韩某兄又将前院房屋全部拆除重建,将旧平房建成了砖混结构二层楼房。新楼房建好后韩某兄以自己名字响西安市房地局进行了房产权登记,市房地局审查后给韩某兄颁发了新的《西安市私有房屋所有权证》。
1998年初韩某回西安给其夫看病,在此楼房中居住了4个多月后回了山西。2006年6月韩某再次来到西安,居住在韩某兄家中。在征得了韩某兄的同意后,由韩某出资在韩某兄的二楼顶部盖了第三层,由韩某一家回西安时居住并可出租收益。该第三层盖好后因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而无法办理房产证件,属违章建筑。2003年2月韩某向韩某兄要求继承父母遗产,韩某兄不同意,双方发生纠纷,韩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砖混结构二层新楼房。法院审理后依法驳回了韩某的诉讼请求。
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
在本案中韩某要求继承的法律时效已过,并且遗产早已不存在,韩某已无法继承。我国《继承法》第8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两年,自己承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自继承开始之日起的第18年后至第20年期间内,继承人才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的,提起诉讼的权利应当在继承开始起的20年之内行使。超过20年的不得再行提起诉讼”。
依据以上法律规定结合本案事实来看,因韩某之父在1942年去世,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1942年继承就已经开始。韩某应当在1962年前主张继承权利,但其未主张。1953年母亲将属于自己的财产赠与了韩某兄,其母已无财产。
1994年韩某兄在未告知韩某的情况下,将部分房产出卖,并在当年又将其余房屋全部拆除重建成新楼房,已构成侵权。1998年韩某回西安给其夫看病,在此楼居住4个多月,其应当知道遗产已不存在仍未提出异议,也未主张任何权利。直至2003年后才向法院主张其继承权利,依据以上法律规定,早已超过了诉讼时效,已丧失了胜诉权。法院驳回韩某诉讼请求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