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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死亡时未分割遗产,父亲遗留的遗产应当如何处理?

此文章帮助了254人  作者:南京遗产继承律师  来源:法邦网

父亲死亡时未分割遗产

原告周丛平、被告周玉华系兄妹关系。原、被告父母(父周宝强、母张兰芝)共生育3名子女,即长子原告周丛平,长女被告周玉华,次女周玉玲。周宝强夫妇于1962年在某村购买了土瓦结构房屋两间,建筑面积32.66平方米。原告于1974年1月结婚,并于同年7月搬出分家另过。1987年9月,周宝强因病去世,其遗产未作分割。周宝强去世后,张兰芝与女儿周玉华、周玉玲共同生活。1992年、1998年,周玉华、周玉玲相继结婚,并分别搬出另过,张兰芝独立生活。2002年6月,张兰芝病故。其病故前,于2002年5月10日在医院由某公证处公证员当场公证立下遗嘱。遗嘱内容为:“将房屋(未曾分割)我应有的部分都留给我的大女儿周玉华。”并将房屋产权证交给了被告周玉华。张兰芝去世后,其次女周玉玲声明将自己应有份额房屋产权赠给被告周玉华。

原告周丛平因向被告周玉华索要自己应有部分房屋产权未果,遂向区人民法院起诉。原告诉称:父母去世后,留下房屋两间,妹妹周玉华将房屋产权证拿走,不给我应有的部分,要求分割房屋产权。被告辩称:母亲临死前立下遗嘱,将房屋留给我,应全部归我所有,没有原告的份额。

父亲遗留的遗产应当如何处理

现实生活中,不少家庭在亲人死后,并不马上就对死者的遗产进行分割,特别是房屋等不动产,往往在亲人死后几年甚至数十年都不分割。几兄弟共同居住父母房屋的,彼此相安无事;在外居住的其他兄弟姐妹,对父母的房屋继承也未提出什么要求。但是,近几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房屋的价值大幅度上升,家庭因房屋的继承纠纷案件也随之增多。对于此类纠纷,是按继承案件处理,还是按析产案件处理,因年代久远,在诉讼时效上的不同运用,就直接涉及当事人的实体权益能不能得到法律保护的问题。因此,对此类案件的处理,应有明确的认识。

上述案件中,周宝强病故后,张兰芝及其3名子女均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应视为接受继承。两间房屋中的一间系张兰芝个人所有,另一间作为周宝强的遗产,应由张兰芝及其3名子女共同继承,其份额均等。张兰芝生前所立遗嘱合法有效,周玉玲处分自己份额的房屋所有权行为亦合法有效。被告周玉华将全部房权据为己有,系对原告周丛平应有份额的房屋产权的侵犯,其行为是错误的。原告周丛平对自己应有房屋产权的主张合理,应予支持。但如果房屋较小,不便分割,只能作价分割,由取得房屋的一方支付与应得份额相应的价款给其他继承人。周彦平可以分得八分之一的产权,可以由周玉华支付该房屋价值的八分之一价款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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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的分配首先要确定遗产的范围,遗产是公民死亡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切不可把不属于死者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当成遗产,在实际生活中往往死者生前的个人合法财产是同夫妻共有财产或其他家庭成员共有财产在一起的,所以一定要先把遗产从共有财产中分割出来,然后再进行遗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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