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遗嘱遗产留给小儿子
老金(化名)生前立下遗嘱,将自己的房产只留给最喜欢的小儿子小明(化名)。他过世后,其配偶和其他子女不干了,要求分得部分遗产,各方为此打起官司。日前,连江县法院经审理,判决确认了老金遗嘱的法律效力。
多年前,老金在单位集资建房时,购买了位于连江县城的一套房子。2009年4月,他立下遗嘱,将该房中自己的份额部分全部归儿子小明继承,并由两个亲戚当见证人在场签名盖印。
2010年1月,老金因病去世。老金的遗孀大敏(化名)、老金与前妻所生的两个孩子小宇、小化(均为化名)对他的这份遗嘱都不服气。他们认为:老金的这份遗嘱是在病重神志不清的情况下,受小明误导立下的,而且剥夺了配偶和其他子女的继承权,理应属于无效。小明则坚称遗嘱有效。双方僵持不下,为此打起了遗产分割官司。
妻子及其他子女不能分割遗产
连江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现无证据表明,老金立遗嘱时神志不清,该遗嘱又有两名见证人可以作证,因而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
据此,该院判令老金留下的那套房子的相应份额由小明继承。
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只有具备以下条件,才能按遗嘱继承办理:没有达成遗赠抚养协议;遗嘱继承不能对抗遗赠抚养协议中约定的条件;被继承人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遗嘱中指定的遗嘱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也未放弃继承权,具有继承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