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车祸身亡无子女
2009年10月28日,周正在行走中被一辆摩托车撞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肇事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在交警部门的调解下,周正的亲属得到肇事者赔偿的丧葬费1万元,死亡赔偿金8万元。收到赔偿款后,周正的哥哥周隆和周义共同出具了收条,钱款由周隆代为保管。周隆和周义、周金、周恩与死者周正是同胞兄妹,此时,他们的父母均已去世,而死者周正尚未结婚。周正遭遇车祸死亡后,长兄周隆18岁的儿子周富由家族老人指定过继给死者周正当嗣子。周正的安葬事宜也由周隆牵头操办,经济开支在肇事方赔偿的安葬费中支付。嗣子周富则在周正的葬礼上按照农村习俗履行了为死者披麻戴孝、墓碑署名等事项。
事后,三兄妹周义、周金、周恩要求和长兄周隆共同分配死者周正的死亡赔偿金。周隆以其子周富已经过继给死者周正作为嗣子,在葬礼上也履行了嗣子的义务,认为嗣子应继承继父周正的全部财产,而其他人没有权利继承。由于兄妹四人协商未果,周义、周金、周恩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周隆将死者周正的赔偿款9万元按份分配。
过继嗣子不能继承遗产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周义撤诉,表示放弃对周正遗产的继承权和对周正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权。法院则追加嗣子周富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周正生前与周富之间既没有形成抚养及教育关系,周富也没有履行赡养义务,周富不能享有继承死者周正遗产的权利。原、被告均为死者周正的兄妹,作为死者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在没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前提下,应当依法平等地按份继承死者周正的遗产和分配其死亡赔偿金。原告周义明确表示放弃对周正遗产的继承权,应予准许。法院依法判决,除去死者的安葬费等开支后,被告周隆各归还周正死亡赔偿金26666元于原告周金、周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