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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草案修改,胎儿同样享有继承权

此文章帮助了324人  作者:北京遗产继承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个胎儿还未降临,父亲就去世了,这个胎儿有没有继承父亲财产的权利?虽然社会不断发展,死亡率不断降低,但是一些高危职业仍然存在,支离破碎的家庭下,胎儿的权利继承将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发生变化。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今天召开,提请本次会议初审的《民法总则(草案)》成为关注的焦点。民法典是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法律,编纂民法典已列入本次常委会立法规划,而制定《民法总则》是编纂民法典的第一步,民法总则规定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在民法典中起统率性、纲领性作用。

草案明确胎儿权利受保护

民法总则草案以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为基础,按照“提取公因式”的方法,将其他民事法律中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规定写入草案。此次草案对自然人的规定做了补充完善,增加了保护胎儿利益的规定。在此之前,我国《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在相当于个别保护主义,而以后,胎儿与已出生的婴儿一样,其继承权利将受到保护,属于总括保护主义。在我国台湾地区已经实行了一段时间了。

胎儿具有继承遗产权利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说,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胎儿尚未出生,原则上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为了保护胎儿的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权利,有必要在需要对胎儿利益进行保护时,赋予胎儿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

草案在继承法规定的基础上明确: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未存活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在之前,由于没有承认胎儿在作为活体出生后,就其出生前遭受的损失得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对于胎儿的利益保护很不充分。当下,我们采用了这种总括保护主义,以求周的保护胎儿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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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遗产继承律师温馨提示:

继父母与其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父母子女关系,这是法律拟制的血亲关系。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存在,不影响继父母与自己的亲生子女,以及继子女与自己的亲生父母之间的血亲关系。所以,我国法律进一步规定,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的遗产,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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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的分配首先要确定遗产的范围,遗产是公民死亡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切不可把不属于死者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当成遗产,在实际生活中往往死者生前的个人合法财产是同夫妻共有财产或其他家庭成员共有财产在一起的,所以一定要先把遗产从共有财产中分割出来,然后再进行遗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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