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嘱的效力
1.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即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的遗嘱。根据我国《公证法》第二条的规定,公证是公证机关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遗嘱的方式是最严格的遗嘱方式,经过公证的遗嘱具有很强的证据效力和证明效力。为了预防纠纷,减少诉讼,订立遗嘱的,最好采用公证遗嘱的方式。
2.自书遗嘱
遗嘱人自己书写的遗嘱,成为自书遗嘱。自书遗嘱应当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需要注意的是,最高法关于继承法若干意见第40条规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3.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是由他人大笔书写的遗嘱。代书遗嘱通常是在遗嘱人不会写字或因病不能写字的情况下不得已而为之的。但为了保证代笔人书写的遗嘱确实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减少纠纷,应由二人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在场见证人和遗嘱人在代书遗嘱上签名。
4.录音遗嘱
录音遗嘱是由录音机录制下来的遗嘱人口授的遗嘱。用录音遗嘱容易被伪造和剪辑,因此,法律规定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以证明遗嘱的证实性。
5.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是由遗嘱人口头表达并不以任何方式记载的遗嘱。法律规定遗嘱人只能在危急的情况下才可立口头遗嘱,并且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应当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所立口头遗嘱无效。
二、什么样的遗嘱无效?
(一)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二)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三)由于遗嘱继承人的原因导致遗嘱无效的,主要情形如下:
1.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2.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
3.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而死亡的。
(三)基于财产处分上的原因而遗嘱无效 ,主要情形如下:
1.立遗嘱人生前已处分了遗嘱涉及的财产,导致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
2.遗嘱处分的他人的财产导致遗嘱无效。
(五)遗嘱违反法律强制性抚养义务而导致无效
1.遗嘱中未留特留份而导致遗嘱部分无效。
2.遗嘱没有给胎儿保留继承份额,导致遗嘱部分无效。
(六)多份遗嘱的内容冲突造成的遗嘱无效,具体处理原则如下:
1.公证遗嘱优先于一般形式遗嘱;
2.后订立的遗嘱优先于先订立的遗嘱,无公证遗嘱时,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七)遗嘱形式不合法导致的遗嘱完全失效
(八)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抚养协议间冲突造成遗嘱无效
(九)遗产中的消极财产大于或等于积极财产,即债务清偿后无剩余财产,导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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