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儿子虐待父亲致其差点死亡
王健林有一子一女。其子在王健林年老多病时,不仅对王健林百般虐待,而且实施了杀害王健林的行为,但因被人及时发现,经抢救王健林幸免遇难。之后,王健林的女儿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剥夺王健林予的继承权。王健林之子实施丧失继承权的行为在前,又行为未得逞。法院判决剥夺王健林之子的继承权在继承开始前。其子不服判决。
二、 儿子何时丧失继承权
从《继承法》第7条规定的丧失继承权的事由来看,继承权丧失的时间.既可能发生在被继承人死亡以前,也可能发生在被继承人死亡以后。在实际生活中,继承权丧失大多发生在被继承人死亡以前。
(一)丧失继承权行为发生的时间。在继承人犯有丧失继承权的四种行为中,故意杀害被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只能在被继承人生前进行。在被继承人死亡继承开始后,则不存在杀害、遗弃和虐待的问题。同时,为夺取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入的行为,也只有在继承开始以前实施才有可能。因为在继承开始以前杀害其他继承人才有可能改变遗产继承的顺序和应继承的份额,而在继承开始后则不一定能达到这一目的。但有时犯有丧失继承权的行为也可能发生在继承开始以后,如伪造、篡改、销毁遗嘱既可能发生在继承开始以前,也可能发生在继承开始以后。因为在继承开始前或继承开始后实施这些行为都可以达到夺取遗产的目的。
(二)丧失继承权的时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因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的规定,确认公民丧失继木权只能由人民法院判决决定。因此,犯有丧失继承权的行为和事实与人民法院剥夺继承人的继承权是有区别的。前者往往发生在继承开始以前,后音往往发生在继承开始以后。如果继承人杀害被继承入或者杀害其他继承入的行为发生在继承开始前,如果其行为得逞,指被害人死亡,则人民法院剥夺其继承权的时间是在继承开始以后。如果其行为末得逞,法院剥夺其继承权则可能发生在继承开始以前,也可能发生在继承开始以后。
如果继承人实施了杀害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虐待、遗弃被继承人,或者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等丧失继承权的行为,被继承人及利害关系人应及时到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确认继承人丧失继承权.以便更好地维护被继承人和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