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学教授立遗嘱不留遗产给儿女
董某是某大学教授,其妻早逝,一儿一女都在外地工作。上了年纪后,董某身体不好,但由于不能适应外地生活习惯等原因,所以,董某一直未与儿女们一起生活,其它的生活都是由部居张婶料理,至今已有近十年时间。前不久董某突发心脏病住院,在病危期间,请来了两名医生作证,亲笔立下遗嘱:自己死后,将其22000元存款中的15000无聪给学校作奖学金用,7000无赠给邻居张婶。未留儿子和女儿的继承份额。董某去世后,他的儿子在按其遗嘱处理遗产时表示坚决反对,说他是法定继承人,遗产应由他和妹妹平分,不能给学校和张婶,于是向法院起诉。
二、父亲可以取消儿女的继承权吗
(一)我国对取消继承权的相关规定。对于助肖继承权,我国《继承法》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根据该法第16各的规定,公民可以遗嘱的形式处分个人财产,可以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也可以将个人财产醋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由此推知,当被继承人通过遗嘱形式处分了自己的财产后,对于未被指定继承遗产的继承人来说,实际上就是取消了其继承遗产的权利。并且根据《继承法》第21余的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又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财人应当废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及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二)如何理解取消继承权。被继承人生前可以遗嘱的方式,改变法定继承入的范围、顺序和份额,或者把遗产赠与他人,这对于没有得到遗产的法定继承人来说,其继承权被遗嘱取消。如果该遗嘱处分的是全部遗产,未被指定继承遗产的继承人的继承权实际上因被继承人的遗嘱而取消;如果被继承入将遗产全部赠给他人,意味着所有法定继承入的继承权都被取消。
在这件事情中,董某的儿子和女儿虽是董某的法定继承人,但是董某在生前通过遗嘱取消了儿子和女儿的继承权,并且该遗嘱合法有效,所以继承开始后,应当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