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老人生前将房屋赠与外孙
坐落在北京市建国路某号的一处房屋,是甄某哥哥的个人产权房。因甄某哥哥终身未婚未育,生前也没有立遗嘱,在其2006年去世后,甄某的父母成为遗产的唯一法定继承人。同年,甄某父母与外孙小虎在公证处办理了赠与合同公证,赠与合同中约定,甄某父母将该处房屋赠与小虎,小虎保证甄某父母在该处房屋内的居住权,并保证不在甄某父母有生之年出卖、出租和转让该房屋。随后,甄某父母与小虎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了该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小虎取得了该房屋的产权。2007年,甄某父母因病相继去世。甄某以自己是甄某父母的法定继承人为由,要求确认该房屋的赠与无效。其诉称,小虎是在甄某哥哥去世两个多月后,利用不当手段将该房屋以赠与名义非法转入其名下。因而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老人去世后儿子主张赠与无效成立吗
生前赠与,即生前所为的赠与,是公民在生前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他人,他人表示接受的法律行为。其中,出赠财产的一方称为“赠与人”,接受赠与的一方称为“受赠人”。例如,比尔·盖茨向各基金会捐款,我国人民群众向汶川地震中的受灾民众捐款,以及父母生前将其名下房产赠与子女等就是这种方式的运用。
生前赠与的财产不能作为遗产继承。该涉案房屋原系甄某哥哥的个人财产,甄某哥哥生前虽未立遗嘱,但在其去世后甄某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遗产,并有权处分。甄某父母在生前通过公证机关办理了房屋赠与合同,将该处房屋赠与小虎,这是老人自主处分财产的权利,甄某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