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丧偶儿媳对公婆不离不弃
刘亦非(女)与杨乐结婚,婚后生育一女杨过。刘亦非与杨乐婚后一直和杨乐的父母共同生活。杨乐还有一个妹妹杨越,杨越结婚后在外居住。2001年,乐的父母无法承受老年丧子的打击,杨乐突遇车祸,不幸罹难。杨相继病倒。刘亦非是一个坚强而善良的女人,她不忍离公婆而去,于是承担起了照顾老人的重担,2006年公公去世,2008年婆婆去世。 料理完老人的后事,杨越提出分割遗产的要求,她要与侄女杨过共同继承老人所留遗产,刘亦非说自己照顾了老人好多年,也要求分一部分遗产,杨越不同意,她说儿媳不是公公婆婆的法定继承人,无权继承任何遗产,双方发生争议。
二、丧偶儿媳是否可以继承遗产
《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无论其是否再2谨6婚姻收养继承法律看留—施婚,依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儿媳与公婆,女婿与岳父、岳母之间系姻亲关系,不存在血亲关系,因此,儿媳、女婿原则上不属法定继承人范围。但在特殊情况下,即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我国继承法第12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本案中,丧偶儿媳刘亦非一直与公婆共同生活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符合继承法第12条的规定,应当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刘亦非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后,是否影响其女儿的代位继承权呢?我国法律规定是不会影响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因此,两位老人的遗产应由刘亦非、杨越、杨过共同继承。
当然丧偶儿媳对公公、婆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的继承权产生的条件是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即便丧偶儿媳、丧偶女婿再婚也不影响其继承权。但是,如果只对公公、婆婆或岳父、岳母给予一定的资助和照顾,则不能获得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