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嘱为打印由被继承人摁手印
被继承人赵子龙不幸去世,其父亲、母亲均先于其去世。去世后共有三个继承人:妻子貂蝉、儿子赵小龙、女儿赵小美。被继承人婚前无个人财产,死后留有遗产为:价值20万元水木华庭房屋及价值91万元梦幻城房屋各一栋。其中后一栋房屋,被继承人生前留有声明一份,称该房屋为妻子貂蝉单独所有(此声明内容为打印件,声明人赵子龙生前在落款处摁手印)。还查明该栋楼房屋系贷款购买,可分割部分价值为56万元。后因遗产分割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赵小龙将貂蝉、赵小美诉至法院,要求对被继承人名下的所有遗产依法进行分割继承。被告人貂蝉则认为此声明对梦幻城的房屋已作出处置,应归被告貂蝉个人所有。
二、按手印的遗嘱效力如何
本文认为,梦幻城的房屋属应依法定继承进行分割。理由是此声明对该房屋的归属做出处分的内容,可按自书遗嘱对待。依照继承法相关规定,此遗嘱严重缺乏形式要件,应为无效。理由如下:
(一)此声明的性质只能属于自书遗嘱。所谓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 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可知,遗嘱的形式主要有五种形式,即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本案中,被告貂蝉向法庭提交被继人的声明,具有对该房屋的归属作出处分的内容,其内容系打印的,并由被继承人在落款处摁上手印。从遗嘱的上述形式来看,此声明的性质不可能是公证遗嘱,也不可能是代书遗嘱,更不可能是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规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由此可知,此声明只可能是自书遗嘱。
(二)此声明属遗嘱法律关系,而非合同法律关系。从以上分析可知,此声明在法律性质上属于遗嘱,而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并非是合同法律行为。因此在法律适用上,应适用继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而非合同相关法律及其司法解释,尽管我国的继承法生效在先,《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生效在后。《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全文并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中,该声明仅有被继承人赵子龙按手印,不符合继承法中对自书遗嘱的形成要件要求,属于严重情形阻碍遗嘱效力情形,故应属于无效遗嘱。在无遗嘱继承,又无其它遗赠情况下,应当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被继承人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