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他人代写的遗嘱被继承人仅按手印
黄继光在去世前,在邻居邱少云、董存瑞的见证下,由同事雷锋代写了一份遗嘱。遗嘱内容为:“本人姜某某因年事已高,现写遗嘱如下:本人过世后将本人所有财产及房屋留给丁某某妻子壹人全权处理,与其他人无关。”黄继光在此遗书上按了手印,同时邱少云、董存瑞签名。黄继光此后不久过世。黄继光三个子女系其前妻所生,现任妻子丁某于2004年与黄继光登记结婚,无共同子女。黄继光过世后,分割遗产时,丁某称按照黄继光的遗嘱,房屋归她所有,而三个子女称遗嘱不合法,而且不是父亲真实意思表示,应按照法定继承,对遗产房屋予以分割。
二、遗嘱是否应认定无效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7条规定,代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签名,而黄继光并没有在遗嘱上签名,仅仅是捺手印。因此,该份遗嘱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要件,而有效。
本文认为,本案中黄继光所立代书遗嘱,只有按印没有签名,对于受过教育,能识字书写的黄继光来说,有违常理。因此,该份代书遗嘱不符合“遗嘱人签名”的形式要件,应当认定无效。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遗嘱是一种要式行为,非依法律规定的方式形成,不能发生遗嘱的效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代书遗嘱应当由两人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从法律设定代书遗嘱形式要件目的来看,要求遗嘱人在代书遗嘱上签名,就是为了防止由于遗嘱内容非本人亲笔所写,出现内容与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一致。
关于按手印,我国民间对此一直有“签字画押”的习俗,即“签字”等同“画押”。在各类民事、商事司法实践中,对“签名”或者“画押”,如果严格机械坚持要式性,就可能会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是,在涉及“代书遗嘱”的继承案件中,被继承人已经死亡,如果没有“签名”只有“按印”,就很难确保设立遗嘱时被继承人神志清醒,未受胁迫等影响,而只能由见证人、代书人事后加以证明,难以确认该代书遗嘱是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本案中,法院审理查明黄继光具有高中文化,生前是坐堂中医,长期手写处方,不存在不识字或不能签名的问题。从设立遗嘱的情况看,黄继光应该清楚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如果当时仅仅是丧失书写能力,不得不按印代替签名,那么除非有现场录音、录像等其它充分客观的证据,佐证该代书遗嘱形成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否则该代书遗嘱应认定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