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继子女要求继承继父财产遭拒
谢文东2岁时随母亲党某改嫁到李家,和继父共同生活在一起。并由继父抚养成人。谢文东的生父张某每月都寄送抚养费,但很少看望谢文东。2006年,谢文东的继父和生父相继去世,已经成人的谢文东想要求继承继父和生父的遗产,但都被拒绝。
二、继子女可继承继父的财产吗
继子女是指妻与前夫或夫与前妻所生的子女。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形成的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所以,我国法律规定,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可以继承继父母的遗产。那么,对于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的遗产后,是否还可以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呢?我们通过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解答:
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虽是一种拟制的血亲关系,但与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拟制血亲关系不同。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第3款的规定,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才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继父母的遗产。因此,继子女和继父母的法定继承关系是否存在,主要看它们之间是否形成了扶养关系。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有权继承继父母的遗产;没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无权继承继父母的遗产。在我们现实生活中,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判定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是否存在扶养关系:
(一)继子女和继父或继母长期生活在一起,即形成了事实上的扶养关系。如,王某的母亲在他7岁时,带着他嫁给了张某。今年,王某大学毕业,就在他想孝敬父母的时候,张某却因病去世。这时作为与张某生活多年的王某就可以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张某的遗产。
(二)生父母再婚时,子女已长大成人,分居另过或者其生父母再婚后,继子女并未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而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扶养成人。继子女对继父或继母没有尽过什么赡养义务,没有形成扶养关系彼此之间不存在继承权问题。
(三)继子女与继父母共同生活,但继子女的生活费由其生父或生母供给以部分或全部;或者继父母对继子女尽了扶养、教育义务,而继子女未对继父母尽赡养义务。这种情况一般视为形成了扶养关系,但分配遗产时,应根据情况适当减少其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条第1款规定:“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可见,继子女继承继父母的遗产并不影响其对生父母遗产的法定继承权。所以,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在继承继父母遗产后,仍有权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结合上述对继子女继承权的分析,本文认为谢文东和继父之间形成了扶养关系,因此,他有权继承继父的遗产,并且是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同时,谢文东虽与其生父很少见面,但它们之间的生父母子女关系不会因此消失,按照法律的规定,他有权利继承生父的遗产,并且也是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