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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死后妻子主张为胎位留一份遗产遭拒 胎儿有继承权吗

此文章帮助了279人  作者:北京遗产继承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丈夫死后妻子主张为胎位留一份遗产遭拒

2012年12月,黄蓉与郭靖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很好。2016年1月3日,郭靖因车祸死亡。此时,黄蓉已怀孕6个月;在处理丈夫的遗产时,黄蓉要求为所怀的孩子留一份遗产。但黄蓉丈夫的父母不同意,说胎儿未出生,没有继承权。

二、胎儿有继承权吗

丈夫去世后,妻子已怀孕的,其胎儿也应有继承权,应当属于继承人的范围。我国法律对胎儿继承权的规定。我国《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依照这一规定,在继承开始时,如果被继承人尚有未出生的“遗腹子”,就应当为其保留必要的份额。所保留的遗产份额,一般应等同于各继承人所取得遗产份额的平均数。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第1款规定:“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据此,为胎儿保留必要的份额是法律强行规定的,即使遗产已被分割,仍要从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中扣回。

我国民法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始于出生而终于死亡,据此,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故不享有继承权。但若僵硬坚持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则“遗腹子”在其父亲死亡时将得,不到任何遗产,这显然对该胎儿不公平。因此,为保护胎儿的利益,《继承法》第28条规定:“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不过,法律这样规定,并不意味着该胎儿此时即已继承这份遗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第2款规定,胎儿出生时是死体,则为该胎儿保留的份额仍然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由被继承人的其他继承人按规定继承。所以,只有等胎儿出生成为婴儿时,他才能真正取得遗产。该保留份额通常由母亲代为保管。

本文认,结合上述对胎儿继承权的规定,黄蓉丈夫的父母认为胎儿没有继承权是正确的,但不同意为胎儿保留一定的遗产却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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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6周岁的儿童、精神病患者,为无行为能力人,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已满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法定代理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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