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父亲投毒被剥夺继承权
李建成、李世民是兄弟俩,老二在外地工作,老大和父亲李渊共同生活。老大知道父亲手里有一大笔钱,想占为已有。一次父亲生病,李建成在给父亲熬药时将毒药放入其中, 李渊服用了有毒的汤药中毒,后因抢救及时而得救。老大在被公安机关通缉的过程中,投水自杀。李渊得知此事,百感交集,卧病不起,不久便去世。李世民认为大哥已死,自己当然有权继承父亲的全部遗产,但李建成的儿子认为自己也有权利代父亲继承爷爷的遗产。为此,二人产生纠纷,并诉诸法院。
二、孙子的代为继承权是否存在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晚辈直系血亲代替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法定继承方式。我国《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因此,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制度的必要补充,我国法律如此规定的目的在于保障已经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晚辈直系血亲的生活,同时也体现了统一顺序继承人在继承财产上的平等原则。
取得代位继承权的条件。继承人的子女在取得代位继承权时,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否则不得代位继承:
(一)代位继承的发生必须有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法律事实。被继承人的其他继承人(如配偶、父母)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不发生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后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也不发生代位继承。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法院宣告死亡。宣告死亡应以人民法院确定判决所宣告的时间为死亡时间。
(二)被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继承人的子女及其晚辈直系血亲。被继承人的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均不得成为被代位继承人。例如,甲为父,乙为子,丙为孙,丁为曾孙,四人系直系血亲关系。乙先于甲死亡,则丙代乙的继承地位而继承甲的遗产;如果乙、丙二人均先于甲死亡,则丁代替丙的继承地位进而代替乙的继承地位而继承甲的遗产。
(三)代位继承人只能取得被代位人应得的继承份额。代位人是代替已死去的父亲或母亲继承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遗产。因此,无论代位继承人人数多少,只能继承其父亲或母亲应得的那一份遗产。
(四)被代位人必须有继承权,如果被代位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没有代位继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
所以本文认为,李建成因争夺遗产而杀人未遂,已丧失继承权,故李建成的儿子也因此丧失了代为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