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母亲见证遗嘱订立惹争议
赵子龙因继承纠纷,在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向法院提交了一份遗嘱作为证据。这份遗嘱是赵子龙父亲生前口述,由他人代书,赵子龙母亲见证的。但是赵子龙其弟认为遗嘱无效,遂产生纠纷。
二、 哪些人可以见证遗嘱的订立?
根据《继承法》第17条的规定,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都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见证人是证明遗嘱真实性的第三人。因为遗嘱见证人证明的真伪直接关系着遗嘱的效力,关系到对遗产的处置。因此,遗嘱见证人必须是能够客观公正地证明遗嘱真实性的人。
(一)哪些人可以作为见证人。在我国作为见证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遗嘱的见证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2)遗嘱见证人必须是与继承遗产无利害关系的人。据此,只要完全行为能力人具备以上要件都可以作为遗嘱见证人。
(二)哪些人不可以作为遗嘱见证人。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8条的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其证明不能起到见证的效力:(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因为上述人员难以保证其证明的客观性、真实性,因而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综上,本文认为因立口头遗嘱时,见证人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同时不满足立口头遗嘱时必须有两个见证人,并且见证人除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外还不得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条件,所以赵子龙所持遗嘱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