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老人病危立遗嘱后惹争议
赵子龙与赵子鳯是兄妹俩,其父亲赵天神不幸中风,危在旦夕。在此情况下,赵天神当着村里人的面立下口头遗嘱,说房子与拖拉机留给儿子,果园与池塘留给女儿继承。但是经过紧急抢救,赵天神的病好了,并且健康地活了好多年。在赵天神去世后,赵子龙与赵子鳯开始为父亲多年前立的口头遗嘱如何履行,发生争执,并诉诸法院。
二、被继承人如何订立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是指由遗嘱人口头表述的而不以任何方式记载的遗嘱。口头遗嘱简便易行,但是遗嘱的内容完全靠见证人表述证明,容易发生纠纷。本文认为针对上述案例应首先理清一下几个问题:
(一)口头遗嘱应具备的条件。我国继承法对口头遗嘱作了较为严格的规定。《继承法》第17条第5款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从该条可以看出,口头遗嘱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是遗嘱人处于生命垂危或者其他紧急情况下,不能采取其他方式设立遗嘱时,才可以订立口头遗嘱;(2)所谓不能以其他方式订立遗嘱是指以自书、代书、公证等方式订立遗嘱;(3)订立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的与遗产继承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有一个见证人或者没有见证人作出的遗嘱是无效的。
(二)订立口头遗嘱的程序。遗嘱人处于危急情况下设立口头遗嘱的,至少要有两个以上的与遗嘱人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见
证人应将遗嘱人口授的遗嘱记录下来,并由记录人、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见证人无法当场记录的,应于事后追记、补记遗嘱人口授的遗嘱内容,并于记录上共同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以保证见证内容的真实、可靠。由于口授遗嘱是在遗嘱人处于危急情况下订立的,因此不要求遗嘱人同时签名。这是口授遗嘱不同于其他遗嘱之处。
(三)口头遗嘱的法律效力。口头遗嘱在遗嘱人死亡后,其法律效力与其他形式的遗嘱相同。但是,如果遗嘱人的危急情况解除,遗嘱人能够采用其他方式订立遗嘱的,不管遗嘱人是否另立遗嘱,口头遗嘱都失去法律效力。
(四)危急情况解除后,口头遗嘱的效力。所谓的危急情况,一般指遗嘱人生命垂危、在战争中或者发生意外灾害,随时都有生命危险,而来不及或无条件设立其他形式遗嘱的情况。《继承法》第17条第5款规定:“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这也是说,危机情况解除后,遗嘱人在危急情况期间所立的口头遗嘱便失去了法律效力,即使遗嘱人没有采取其它方式立遗嘱,这份口头遗嘱也不发生效力。
本文认为,根据《继承法》第17条的规定,认定该口头遗嘱无效。兄妹俩这才知道,危急情况下立的口头遗嘱,一经危急情况解除后,便失去了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