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儿子找人为父亲代书遗嘱惹争议
赵子龙听父亲说要找人立遗嘱,并且还需要找个遗嘱见证人,就叫来当村长的妻哥。赵子龙的父亲口述遗嘱内容,由赵子龙的妻哥作为见证人和代书人,又找邻居共同作为见证人订立了一份遗嘱。在遗嘱中,其父把大量的财产留给了赵子龙。赵子龙的父亲去世后,赵子龙与两个兄妹因分遗产发生了纠纷,其兄妹不承认父亲所立的代书遗嘱的效力,于是诉至法院。
在遗嘱人不识字或识字不多,或者由于其他原因而不能亲笔书写遗嘱的情况下,遗嘱人可以请求别人代为书写遗嘱,订立代书遗嘱。
二、代为书写遗嘱如何才能有效
(一)哪些人可以作为遗嘱代书人。代书遗嘱是由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他人代为书写制作书面的遗嘱。代为书写遗嘱的人叫遗嘱代书人。我国《继承法》第18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6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因此,除了上述法律规定不能作为遗嘱代书人以外的其他人都可以作为遗嘱代书人。
(二)订立代书遗嘱应具备哪些条件。订立代书遗嘱必须具备以下要件:(1)要有两人以上的见证人作证,其中一人代笔书写;(2)必须是遗嘱人口述遗嘱的真实内容;(3)代书人书写完遗嘱内容须记明代书人姓名;(4)代书的时间、地点必须记明;(5)必须有见证人签名;(6)必须有遗嘱人签名或按手印。如果所立的代书遗嘱不具备上述条件,而又不能证明该条件的真实性,则该遗嘱没有法律效力。
(三)订立代书遗嘱的程序。代书遗嘱的订立需要有两个以上的人作为见证人。首先,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由一个见证人记录,然后由见证人将代笔书写好的遗嘱全文念给遗嘱人听,经遗嘱人听清并表示认可后,再在代书遗嘱上注明遗嘱订立的年、月、日和地点,并记代书人的姓名。最后由遗嘱人签名或按手印,代书人、见证人签名。
本文认为,赵子龙的父亲在订立代书遗嘱时,见证人之一是赵子龙的妻哥,因此认定该份代书遗嘱不符合《继承法》第18条规定,宣告其为无效遗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