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啃老”还是“赡养”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而现实生活中,对于“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的认定往往会界定不清。一些人主张那些与父母同住的继承人没有因为与父母同住就多尽了抚养义务,而相反,有的继承人在成年之后一直赖在父母家中,甚至在经济和生活上完全依靠年迈父母的供养,也因此对于“啃老”还是“赡养”难以区分。
二、分遗产时如何操作
实践中,法院在认定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是否为赡养,是否可以多分遗产时,通常是结合被继承人的身体状况(如是否患有慢性病需要长期陪护)、同住子女有无经济收入、其他子女对父母的探望情况等综合情况考虑的。因此,与父母同住的子女尽管在住房或其他方面受到了“额外的照顾”,但是因为对老人的赡养除经济扶助外还包括对老人的精神抚慰,所以不能就此认定其为“啃老”,除非属于有劳动能力但拒绝劳动、仅以老人的经济资助作为生活来源的情况,这种就不应该因是与父母共同生活而推定其对于父母有额外的照顾,因此也就无权要求多分配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