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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执行人的范围有哪些 遗嘱执行人有哪些权利义务

此文章帮助了278人  作者:北京遗产继承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遗嘱执行人的范围有哪些

蔡某临终前立下一份遗嘱,在遗嘱中没有指定遗嘱执行人。不久,蔡某的子女在分割遗产时, 因没有遗嘱执行人,几个遗嘱继承人都想由自己主持分割遗产,为此  产生纠纷。最后诉诸法院,经过审理,法院最后指定该村委会为遗嘱执行人。

遗嘱的执行是指遗嘱生效后为实现遗嘱的内容所实施的必要的行为及程序。作为遗嘱继承人是不能作为遗产执行人进行遗产分割的,对于遗嘱执行人所应具备的条件及范围,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担当遗嘱执行人的资格。在我国,遗嘱是在遗嘱人死亡后才发生效力,因此,遗嘱人自己不能执行遗嘱,而须由他人来执行。但遗嘱并不是任何人都可执行的,只能由特定的人执行。有权执行遗嘱的人,即为遗嘱执行人。因为遗嘱执行的行为也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故遗嘱执行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从遗嘱执行的后果看,遗嘱执行属于重大的和复杂的民事行为,因此,遗嘱执行人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备担当遗嘱执行人的资格。

(二)遗嘱执行人的范围。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6条第1款的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订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在司法实践中,遗嘱执行入主要包括以下三种:

(1)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了遗嘱执行人的,被指定的人即为遗嘱执行人。

(2)法定继承人为遗嘱执行人。遗嘱人在遗嘱中未指定遗嘱继承人或者指定的遗嘱继承人不能执行遗嘱的,则遗嘱人的法定继承人为遗嘱执行人。

(3)有关单位为遗嘱执行人。遗嘱人在遗嘱中没有指定遗嘱执行人,同时也没有法定继承人能执行遗嘱时,由遗嘱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继承开始地点的基层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为遗嘱执行人。

二、遗嘱执行人有哪些权利义务

在遗嘱继承中,遗嘱执行人的作用是不可低估的。如果遗嘱执行人执行遗嘱公平合理,就可以减少和避免遗嘱继承的纠纷,促进当事人之间和睦团结。反之,则会引起纠纷,也不利于遗嘱人达到订立遗嘱时的目的。因此,在司法实践中,遗嘱执行人享有和承担的权利义务有:

(一)查明遗嘱是否合法真实。这是遗嘱执行人的首要职责。因为无效的遗嘱、不成立的遗嘱都不能执行。因此,遗嘱执行人要执行遗嘱时,应审查遗嘱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例如,王某生前立有一份遗嘱,并指定村委会主任李某为遗嘱执行人。在继承开始时,李某发现遗嘱中,王某将所有财产全部捐给国家,没有给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儿子留有必要的财产,便认定该遗嘱无效。

(二)清理遗产。遗嘱执行人应查清遗产的名称、数量、地点、价值等状况。尽管遗嘱人在遗嘱中对其财产一般有具体的说明,但一方面,有些遗嘱人在设立遗嘱后,遗产的状况可能会发生一定的变化;另一方面遗嘱执行人也有必要查清遗产的状况,以防止遗产的占有人隐匿、霸占遗产。所以,清理遗产是遗嘱执行人的一项重要权利义务。例如,韩某在临终前立下一份遗嘱,指定好友殷某为遗嘱执行人,殷某对遗嘱中列明的财产要进行清点。

(三)管理遗产。遗嘱执行人有管理遗产的权利和义务。若遗嘱中对遗产的管理有要求的,遗嘱执行人应当按照遗嘱中的要求管理遗产。遗嘱中对遗产的管理没有提出要求的,遗嘱执行人对遗产的管理以执行遗嘱的必要为限。例如,防止遗产的毁损、灭失、被盗等。

(四)召集全体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并公开遗嘱内容。在继承开始时,遗嘱执行人应当将遗嘱中涉及到的遗嘱继承人召集到一起,公开宣读遗嘱的内容,并对涉及到的遗产是否存在、是否完整等情况作出说明。

(五)按照遗嘱的内容执行遗赠和将遗产最终转移遗嘱继承人。遗嘱执行人有将遗嘱中处分的遗产转交给有关继承人的权利和义务。遗嘱人在遗嘱中遗赠的财产,应由遗嘱执行人交付给受遗赠人。

(六)排除各种妨碍。遗嘱执行人执行遗嘱时,任何人不得妨碍。不论干涉和妨碍是来自继承人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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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遗嘱继承中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需要两个以上的见证人。我们都知道见证人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与继承人、被继承人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在此没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单单是指继承人、被继承人的近亲属,与继承人有债务债券关系的人以及与继承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在此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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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的分配首先要确定遗产的范围,遗产是公民死亡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切不可把不属于死者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当成遗产,在实际生活中往往死者生前的个人合法财产是同夫妻共有财产或其他家庭成员共有财产在一起的,所以一定要先把遗产从共有财产中分割出来,然后再进行遗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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