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与遗嘱比遗赠扶养协议效力如何
柯老太早年丧夫,含辛茹苦将一对儿女抚养成人。然而,儿子朱某经常打骂虐待母亲;女儿远嫁他乡,也无法照料母亲。后在村委会主任的提议下,柯老太与侄女林某订立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协议规定,柯老太的生养死葬由林某负责,其6间住房及5000元存款,在其去世后归林某所有。自协议订立之日起,林某将柯老太当作自己的母亲一样伺候。柯老太去世后,朱某认为母亲的一切遗产都应由自己继承,为此,与林某产生纠纷。在现实生活中,有时可能出现这样一种情况,即死者生前与扶养人订立了遗赠扶养协议,但事后又在临死前单方面改变主意,亲自书写了遗嘱,将其死后的遗产赠与他人。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及遗赠。我国《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据此表明,在财产继承中,如果各种继承方式并存,应首先执行遗赠扶养协议,其次是遗嘱继承和遗赠,最后才是法定继承。这是因为:
(1)遗嘱、遗赠只是遗嘱人单方作出的意思表示。而遗赠扶养协议是受扶养人和扶养人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一致的协议,是一种合同关系。
(2)遗嘱继承或遗赠一般是无偿的财产让与。而遗赠扶养协议是有偿的,是以扶养人所尽的扶养义务为前提的。
(3)遗嘱或遗赠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而遗赠扶养协议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是从协议成立之日开始的,扶养人就已经开始承担扶养受扶养人的义务,而受扶养人死亡则恰恰是扶养义务的终结。
所以本文认为,柯老太生前与林某订有“遗赠扶养协议”,且林某已经尽到扶养义务,依法应予确认。据此,根据《继承法》第5条的规定,应判决协议所约定的财产归林某所有。
二、两者同时存在如何处理
唐某早年丧妻一直未娶,也没有儿女,但手中攒有不少的钱财。为了能够让自己安度晚年,就与邻居黄某达成协议,由黄某照顾他,并负责办理他的后事,待他死后,将6间房屋及8万元存款赠给黄某。随后,黄某对唐某照顾得无微不至,唐某对此也感到满意。后来,唐某在病重时又立下一份遗嘱,表明自己死后二间房归黄某所有,8万元存款捐给村小学。唐某去世后,黄某与村小学产生纠纷,并诉诸法院。后经法院审理,依法判决6间房屋及8万元存款都归黄某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规定:“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据此,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既留有遗嘱又留有遗赠扶养协议时,如果遗嘱的内容与遗赠扶养协议的内容各不相同,互不冲突的,就按照协议和遗嘱的内容进行分别处理。如果遗嘱与遗赠扶养协议中有相同内容的,那么遗嘱中相同的部分无效,应当按协议的内容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