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其死亡
1938年,黄子韬12岁时,由家长做主娶了邻村16岁的谢娜。1947年,谢娜生了一个女儿黄小套。当年,黄子韬参加了革命。解放后,黄子韬被安排到上海工作。由于生活环境和个人观念的变化,厨一觞黄子韬爱上了上海姑娘赵琳舫。于是,黄子韬与谢娜离婚,黄小套随母亲在农村老家生活。后黄小套在老家结婚,婚后生一儿子。但儿子出生3年后,黄小套突患疾病去世。2000年,黄子韬因病去世。黄小套的儿子听说此事后,即赶到上海,见到黄子韬的其他子女,主张自己的继承权。黄子韬的其他子女不同意,他们认为黄小套的儿子是第二顺序继承人,自然无权与他们共同继承黄子韬的遗产。
二、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因此,由上可知《继承法》规定了代位继承制度,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其继承。本案中,黄小套是黄子韬的法定继承人,而黄小套先于被继承人黄子韬死亡,则黄小套的晚辈直系血亲即其儿子取得代位继承权。因此,黄小套的儿子有代位继承黄子韬遗产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