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遗赠财产对象死亡
冯某与刘某是战友,也是邻居。冯某生前没有子女,多亏了刘某一家人的照顾,为了感恩其立下一份遗嘱:将其所有的财产都赠给刘某。2008年5月3日,冯某去世。在这之后,刘某一直生病,在生病期间,他叮嘱儿子照看好冯某的房子和家畜。同年8月1日,刘某也病故。刘某的儿子在分割遗产时,将冯某的财产也一并进行了分割。不久这事便被远在他乡的冯某的弟弟得知,遂以刘某已死,其儿子没有隔代继承的权利,要求刘某的儿子退还冯某的财产。后二人协商不成起诉到了人民法院。
二、子女能否继承他人遗赠给其的遗产
在我国,公民可以以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财产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国家或其他组织。他人应该在合理的期限内作出接受或放弃遗赠的意思表示。如果他人在合理期限内作出了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但在分割遗产前死亡的,其继承人是否有权利要求继承遗赠?以下我们结合法律具体分析:
(一)我国法律对遗赠的接受与放弃的期限的规定。受遗赠人放弃和接受遗赠的期限是确定的。我国《继承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做出表示的,视为放弃遗赠。”据此可知,受遗赠人应在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否则将视为放弃受遗赠。再者,根据《继承法》第2条的规定,遗赠应自遗赠人死亡时开始,所以,在我们生活当中,一般将遗赠人死亡的时间作为受遗赠人知道受遗赠的时间。例如,蒋某的邻居梁某对蒋某有救命之恩。蒋某在临死前立下遗嘱把自己所有的2万元存款赠给粱某。不久蒋某过世。那么,梁某就应当在蒋某过世后两个月内向蒋某的遗嘱执行人作出接受或放弃遗赠的表示。
(二)放弃受遗赠后,该遗赠物应当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我国《继承法》第27条第(一)项规定,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按法定继承办理。据此,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后,遗赠的遗产就由法定继承人继承。如果无法定继承人就应当由国家或集体所有。
(三)子女能继承其父母已接受遗赠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据此表明,如果父母接受了遗赠,那么在其死后,其子女可以继承遗赠的财产。相反,如果父母没有在合理的期限接受遗赠,那么,子女就无权要求继承遗赠的财产。
综上,本文认为,刘某生前叮嘱照看冯某的财产,表明其想要接受遗赠。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刘某的子女有继承该遗赠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