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继承的适用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的有关部分适用法定继承:
1、 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2、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3、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赠人死亡的;
4、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5、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6、没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
7、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遗嘱中的合法义务,被人民法院取消遗嘱继承权或受遗赠权的;
8、为胎儿保留之特定遗产份额,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其特留份额适用法定继承。
(二)关于法定继承人的顺序和范围。
我国现行法律所规定的法定继承顺序是:
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
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对有特殊困难或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予以照顾。在这里应注意,在收养关系中,收养他人为养孙子女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22条规定,可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二、什么是代位继承及具备的条件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替被继承人的子女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代位继承有以下必备条件:
(一)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
(二)被代位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三)被代位人必须末丧失继承权。
(四) 代位人须为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五) 代位继承须发生在法定继承中,遗嘱继承不适用代位继承。
在代位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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