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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遗嘱信托的原则是什么,执行遗嘱信托的成立与终结情形有哪些

此文章帮助了225人  作者:北京遗产继承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执行遗嘱信托的有关原则是什么

信托机构办理执行遗嘱信托,作为遗嘱执行人,要充分注意掌握以下的几条原则,以便更好地开展此项业务。

(一)要严格区分执行遗嘱信托与管理遗产信托两种业务的界限。

(二)遵守遗嘱的意志,执行遗嘱信托契约的规定。

(三)信托机构作为遗嘱执行人,不得受让与遗嘱执行任务有关的遗产。

(四)信托机构被指定为遗嘱执行人时不能借故推托。

(五)信托机构执行遗嘱时以遗嘱中指定的任务量为依据。

(六)遗嘱执行过程中继承人不能处分与遗嘱有关的遗产。

二、执行遗嘱信托的成立与终结

(一)执行遗嘱信托的成立。执行遗嘱信托可因如下情形而成立:

1、遗嘱人以遗嘱指定信托机构为遗嘱执行人;

2、遗嘱人委托他人指定信托机构为遗嘱执行人;

3、遗嘱上未指定遗嘱执行人,也未委托他人指定,由亲属会议选定信托机构为遗嘱执行人;

4、遗嘱上未指定遗嘱执行人,也未委托他人指定,由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指定信托机构为遗嘱执行人。

5、信托关系因遗嘱人指定而成立的。其遗嘱视同信托契约,有同样的效力。信托关系由法院命令成立的,其命令视同信托契约,有同样的效力。信托关系由亲属会议选定信托机构而成立的,须由亲属会议委托人与信托机构(执行人)商订契约,以便共同遵守。这种契约叫执行遗嘱信托契约。如已有遗嘱或命令的指定或选定,为便于信托事务的顺利进行,也可另行附立一个信托契约作为其补充,但该契约不得与遗嘱或命令发生抵触。

(二)执行遗嘱的终止。

1、执行遗嘱信托在执行遗嘱中规定的各项事务已经完成,则信托关系即告终止,信托机构的责任自行解除。

2、不过,法律一般都规定了终止信托须履行一定的手续。如果执行遗嘱信托契约、或命令中另有订定,虽然规定的事务已经完成,则仍需依契约或命令的规定行事,或进行或终止。如果在执行遗嘱中发生特别情形,可由信托机构提出,也可由受益人(继承人、受遗人)、原委托人(亲属会议)提出,经多方同意或法院特许,随时解散信托,信托就宣告终止。

以上便是执行遗嘱信托的有关原则有哪些,执行遗嘱信托的成立与终结的情形有哪些的具体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当然,在实践中,有更多关于这的问题,如果您想要了解更多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具体联系我们律师,我们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为您进行专业的法律分析。

 


北京遗产继承律师温馨提示:

在遗嘱信托中,自书遗嘱信托或代笔遗嘱信托尽量避免用打字机或计算机制作完成,换句话说,遗嘱信托最好由自己亲笔书写或由代笔者书写。遗嘱信托中不能将所有遗产信托给指定的某一特定的人,而必须依照民法上“特留分”的规定将一定比例的遗产给拥有继承权的人和生前抚养我们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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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的分配首先要确定遗产的范围,遗产是公民死亡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切不可把不属于死者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当成遗产,在实际生活中往往死者生前的个人合法财产是同夫妻共有财产或其他家庭成员共有财产在一起的,所以一定要先把遗产从共有财产中分割出来,然后再进行遗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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