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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与遗赠同时存在 被继承人生前债务如何偿还

此文章帮助了299人  作者:北京遗产继承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法定继承与遗赠同时存在

姜某生前承包了材上的鱼塘,收入不少。看看村上孩子们上学条件很差,他准备捐赠5万元修建学校,但不久却发现自已已进入癌症晚期。于是.他立下遗嘱,将其存款8万元中,5万元用于学校修建,其余的留给予女。姜某病故后,姜某的子女正按照遗嘱分割遗产时,朱某拿总2万元的久条找上门要求偿还,但是村委会和姜某的子女都拒绝偿还。无奈之下,朱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 被继承人生前债务如何偿还

在遗产分割时,有法定继承又有遗赠,该怎么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这一问题,实际上涉及到遗产债务的清偿和遗赠交付谁先履行。

(一)交付遗赠先予法定继承。我国《继承法》第5奈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据此表明,在财产继承中,如果遗赠和法定继承并存时,应首先执行遗赠,然后才是法定继承。“遗赠”就是公民利用订立遗嘱的方式将其财产于其死后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入以外的入的法律行为。“法定继承”就是公民死后.其遗产按照第一顺序人(即配偶、子女、父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

(二)被继承人的债务的清偿优先于交付遗赠。我国《继承法》第34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由此可见,继承人在分割时,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在先,交付遗赠在后。只有在被继承人的债务清偿完毕,遗赠交付以后,如果还有剩余遗产,才应当由继承人继承。

综上,本文认为,根据《继承法》第5奈、第34条的规定,姜某的子女应当先偿还束某的2万元债务,然后将剩下的5万元遗感给村小学,最后才可以将剩下的1万元依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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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如父母子女)在同一事件中死亡时,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应当认为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应认定为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则认定为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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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的分配首先要确定遗产的范围,遗产是公民死亡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切不可把不属于死者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当成遗产,在实际生活中往往死者生前的个人合法财产是同夫妻共有财产或其他家庭成员共有财产在一起的,所以一定要先把遗产从共有财产中分割出来,然后再进行遗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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