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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家暴反抗,是否丧失继承权?

此文章帮助了233人  作者:北京遗产继承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妇女家暴反抗

甲男与乙女于2002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关系尚可,但经常有打骂行为。2005年7月1日凌晨,两人因琐事在家中发生争执,乙女遭甲男殴打后即到厨房拿取水果刀一把对着甲男,当甲男再次上前时,乙女遂用手中水果刀刺伤甲男左腹部。甲男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其系因刺破左髂总动脉致急性失血休克而死亡。乙女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了有期徒刑,并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赔偿甲男父母经济损失人民币20余万元,双方约定给付方式待析产后,从乙女所得财产中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后因双方在遗产继承问题上协商未成,甲男父母诉至法院,主张乙女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按法律规定已丧失继承权,要求判令甲男遗产由原告继承。而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争执的主要焦点是乙女的继承权是否丧失?

二、是否丧失继承权

我国继承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从法条的文义理解,在此种情形下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必须具备两个构成要件:第一,继承人实施以剥夺被继承人生命为目的之行为,即杀害行为;第二,继承人必须有杀害被继承人的主观故意,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均无影响。具备了以上两个构成要件,无论既遂、未遂或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继承人均丧失继承权。此种情形下丧失继承权,强调的是“故意杀害”的主观恶性程度,而并非结果的严重性,对杀害不应作出包括“杀”和“害”的扩大解释。而本案中,虽然行为后果严重,但被告在主观上系伤害的故意,并没有剥夺被继承人生命的目的,因此本案被告对被继承人实施的故意伤害行为,不属于继承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行为,故本案不适用该法条,被告有继承权。

然而,一审法院在进行遗产分配时,按照均等的分配原则判决确有不妥。笔者认为,分配遗产时,被告应当少分。从我国的继承立法来看,继承法第十三条对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在特殊情况下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法条例举了以下几种特殊情况:(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3)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4)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法条例举的特殊情况并未提到本案涉及的情况。本案中被告应当少分的法律依据就是我国民法的公序良俗基本原则之善良风俗。

北京遗产继承律师温馨提示:

不满6周岁的儿童、精神病患者,为无行为能力人,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已满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法定代理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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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的分配首先要确定遗产的范围,遗产是公民死亡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切不可把不属于死者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当成遗产,在实际生活中往往死者生前的个人合法财产是同夫妻共有财产或其他家庭成员共有财产在一起的,所以一定要先把遗产从共有财产中分割出来,然后再进行遗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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