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拆迁合同中所涉财产可以继承吗
继承制度,是规定死者生前的财产如何转移给他人的法律制度。我国的财产继承制度,建立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上,废除了传统的宗族继承、立嗣随宗的制度,对于巩固社会主义家庭关系,具有重要意义。我国的财产继承有五项基本原则,即男女平等,养老育幼,照顾病残,权利义务相一致、互谅互让以及和睦团结。公民遗产范围包括哪些,以及被继承人死亡时间的确定属于继承法中较重要的问题。关于继承权的行使用和丧失主要掌握继承权更新换代的原因和继承权纠纷诉讼的时效。继承权的接受和放弃中,主要掌握默示形式在继承权中的得失以及遗赠的取得和放弃的效果。
由于我国目前正处于城市化高速进程中,房屋拆迁随时随地都在发生,常常有当事人在签订完拆迁合同、房屋被拆迁但又尚未取得补偿安置财产时即亡故,导致当事人拆迁合同中所涉财产需要办理继承方面公证的情形较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因此,拆迁合同中所涉属于被拆迁人财产只要属于上述遗产范畴,就应该作为被拆迁人的遗产办理继承权公证,也即拆迁合同中所涉财产是可以继承的。
二、在继承过程中需要注意什么
根据有关规定,对于拆迁合同所涉财产办理继承公证,应该注意的是明确拆迁合同所涉财产中遗产到底是什么?
按照一般情形来讲,如果当事人在房屋被拆迁但又尚未取得补偿安置财产时死亡,拆迁合同所涉作为遗产的财产,应该既不是被拆迁的原房产,也不是被拆迁人亡故后补偿的房产或货币等其它财产,而应该是被拆迁人亡故时在拆迁合同中享有的财产权利。因此,继承人在继承公证中只应该对拆迁合同中享有的财产权利享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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