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弟失踪无音信
江苏的曹先生父母生有5个子女,但是最小的弟弟生下来就有智障,生活不能自理。曹先生作为家里的长子,最先工作,自然也承担起养家糊口的重担。还好曹先生的工作不错,收入颇丰。家里造房子的时候,其他兄弟姊妹都还在上学,因此造房子的钱都是曹先生和他的父母一起出的。房子造好后,父母决定将这房子的房产写在小儿子的名下,因为小儿子没有生存能力,以后也好有个安生之处,四人都没有异议。可是一年过后,曹先生的弟弟失踪了,家人多方托人打听,始终没有找到。父母心灰意冷,承受的打击太大,又操劳过度,不久就双双去世。如今离弟弟失踪已有20个年头了,其他4个兄弟姊妹也都已经成家立业。
不久前曹家的房屋要拆迁,在办理拆迁事宜的时候,曹先生发现房屋还在失踪弟弟的名下,然后弟弟失踪已有些年头了,现在也找不到弟弟来办理或者认可这些拆迁事宜。这件事困扰了曹家所有的人,曹先生提议在报纸上登一个失踪申明,然后大家一起商量怎么把事情办理妥当。可是当曹先生把报纸拿给负责拆迁的人看时,对方不予认可。这下为难了曹家所有人。
二、名下房产应归谁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采取登报纸申明的形式宣告自然人失踪或者死亡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宣告自然人失踪或死亡必须通过法院的特别程序。
当公民失踪达到2年,为了避免失踪人的财产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消除因失踪人长期失踪而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不稳定状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宣告失踪人失踪或者死亡。曹先生的弟弟失踪多年,名下又有房产,现在根据当地的政策,房产又要拆迁。因此,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失踪人最后居所地的基层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宣告失踪人失踪或者死亡。
曹先生的弟弟已经失踪二十年了,曹先生弟弟的家人可以选择宣告失踪也可以宣告死亡。宣告失踪的由财产代管人管理失踪人的财产。宣告死亡的由被宣告死亡者的继承人继承遗产。因为曹先生的弟弟没有配偶和子女,父母也已经去世,因此,他的兄弟姊妹包括曹先生都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或死亡。
房产在曹先生弟弟的名下,就应当属于其弟弟的财产。弟弟被宣告死亡,房产应该按照继承法继承,当然曹先生可以和其他兄弟姊妹进行协商,合理分配遗产。房屋主要是曹先生出钱出力建造起来的,应当多分。产权划分好了,在拆迁时,就应按照产权的划分,以及同住的其他人的情况,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当地的拆迁政策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