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么确定继承开始的地点
《继承法》第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则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负责通知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单位,如有隐瞒继承开始的事实,造成其他继承人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继承开始的地点,是指继承人参与继承法律关系,行使继承权,接受遗产的地点,也即继承人开始继承遗产的地方。在各国继承法中,一般都对继承开始的地点有明确规定。日本、法国和瑞士等国家规定为被继承人住所。我国继承法对继承开始的地点没有明文规定,通常以被继承人生前最后住所地或被继承人的主要遗产所在地为继承开始的地点。确定继承开始地点有利于查清被继承人的遗产;有利于继承人参加继承、接受遗产;有利于在确定继承开始时通知其他继承人与遗产保管人;继承开始的地点还决定继承纠纷的诉讼的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第3项规定:“因继承遗产引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如何确定继承开始的时间
继承的开始亦即继承法律关系的发生。《继承法》第2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根据这一规定,确定继承开始的时间,应以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为准。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因此,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时间也就是继承开始的时间。相互有继承权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的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人的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继承开始的时间不同于遗产分割的时间,它具有法定性和强行性,不能由当事人商定,也不能任意改变。
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遗产应由一定的人加以保管,保管人可能是继承人,也可能是非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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